刑事訴訟法對于死刑復核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條款: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 ,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 , 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
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 , 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
第二百五十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 。對于不核準死刑的 ,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
【刑訴法死刑復核有什么規定】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