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大責任事故罪,其主體必須是從事某項“業務”的人,主體特征仍然是客觀存在的 。從刑法的意義上講,“在生產、作業中”本身就是指從事一種“業務”過程中,這種“業務”一般包括三層含義:
第一,必須是基于社會生活上的地位的事務 。即是社會分工的結果,而不是自然的日常行動;
第二,必須具有反復性、持續性 。而這種反復性和持續性是指性質上的反復,而不是單純的行為人行為上的反復;
第三 , 必須具有一定的危險性 。即存在對人的生命、身體造成侵害的危險 。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什么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什么主體】重大責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體的生產安全 , 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 。危害生產安全 , 同樣表現為能夠使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的損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