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贛州市人大制定的《贛州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管理規定》第十四條:“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臨時通行標志有效期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 。有效期屆滿后,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該規定明確了不得上道路行駛 。
新國標電動自行車的標準
01具有腳踏騎行能力;
02具有電驅動或電助動功能;
03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電助動行駛時,車速超過25km/h,電動機不得提供動力輸出;
04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小于或等于55kg;
05蓄電池標稱電壓應當小于或等于48v;
06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應當小于或等于400W 。
電動摩托車標準
01電動輕便摩托車:由電力驅動的輕便摩托車 。
分為電動兩輪輕便摩托車和電動三輪輕便摩托車 。
(1)電動兩輪輕便摩托車:由電力驅動的 ,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兩輪摩托車:最高設計車速大于20km/h且不大于50km/h;整車整備質量大于40kg且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50km/h 。
(2)電動三輪輕便摩托車:由電力驅動的 , 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50km/h且整車整備質量不超過400kg的三輪輕便摩托車 。
02電動摩托車:由電力驅動的摩托車 。
分為電動兩輪摩托車和電動三輪摩托車:
(1)電動兩輪摩托車:由電力驅動的,最高設計車速大于50km/h的兩輪摩托車 。
【贛州電動車臨時牌照有效期 贛州電動車臨時牌照有效期幾年】(2)電動三輪摩托車:由電力驅動的,最高設計車速大于50km/h,整車整備質量不超過400kg的三輪摩托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