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參加寧夏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二)年度個人醫療自付費用達到2萬元及以上,且在扣除年度個人自付費用之后,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低于提出申請時申請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倍 。
(三)家庭財產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的有關內容;
(四)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高齡低收入老年人、低保邊緣家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和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等救助保障范圍的 。
二、個人醫療自付費用,是指年度內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門診慢特病和住院總費用,扣除基本醫保、各類補充保險、醫保三項目錄外費用后,剩余個人自付合規醫藥費用總和 。
三、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認定、家庭收入核算、家庭財產界定、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的內容和條件按照《寧夏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辦法》中有關規定執行 。
【寧夏地方病 寧夏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條件有哪些】
四、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的家庭財產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名下銀行存款、現金、證券、基金、商業保險等金融資產總額人均不超過48個月對應的申請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和;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名下擁有市場價值不超過10萬元的消費型機動車或大型農機具(不包括已損壞廢棄車輛和農機具) 。有購車票據的,按票據金額確定購車價;沒有購車票據的,按當時市場價格確定 。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居住用途住房(含住宅、公寓)總計不超過1套的,或居住用途住房1套以上的 , 且人均使用面積低于30平方米的;且名下無商鋪、辦公樓、廠房等非居住類房屋(名下擁有非居住類房屋,且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場所的除外);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無雇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的;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無自費出國留學、旅游及其他高檔消費行為的;
(六)家庭財產應符合當地規定的其他情形 。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因病致貧重病患者:
(一)申請人及其相關人員拒絕配合有關部門對經濟狀況進行調查,導致無法核實其經濟狀況的;
(二)申請人及其相關人員不如實申報或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和財產,提供虛假證明,或故意放棄、轉移生活權益和財產的;
(三)申請人家庭財產超出本辦法規定標準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