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租房收回的情形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閑置6個月以上的;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轉租或擅自調換的;破壞或擅自裝修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改變住房用途的;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
2、法律依據: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公租房回收政策 公租房回收政策有哪些】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