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 , 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對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經營管理者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城市道路停車泊位設施;不得擅自設置隔離樁、隔離欄、地鎖等隔離設施;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車泊位開展經營性活動 。)【瀘州違停舉報 瀘州停車違規如何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停車泊位開展經營性活動的 , 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對個人處二百元罰款 , 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