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佛山電動車入屋充電怎么處罰?
先是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會被罰款 。
2022年7月1日起 , 新修訂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將正式施行 。其中明確攜帶電動車及電池進入室內(nèi)充電和進入電梯轎廂的,被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單位將被處1000元至5000元罰款 , 個人將被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 。
規(guī)定原文:
第二十五條
擬建、在建的住宅小區(qū)、住宅建筑和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按照規(guī)定設置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配置符合用電安全要求的充電設施 , 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
既有建筑場所的產(chǎn)權(quán)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消防技術(shù)標準,設置或者改造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無法設置或者改造的 , 應當加強對管理區(qū)域內(nèi)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停放、充電行為的消防安全管理 。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nèi)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 , 或者為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充電;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 。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guī)定 , 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nèi)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充電 , 或者攜帶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的,由消防救援機構(gòu)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 , 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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