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 , 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
2、書證與物證應當提交與原件、原物核對無異的復印(制)件、照片、副本、節錄本;當事人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仲裁庭審理時對書證、物證的原件、原物當庭進行質證 。
當事人應當對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并制作證據清單 , 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并簽名或蓋章,注明提交日期 , 并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 。
【揚州勞動局仲裁委員會電話 揚州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舉證須知】3、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延期舉證,經仲裁庭準許可適當延長舉證期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