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區公共租賃住房輪候配租
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分配管理工作,根據《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韶關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韶關市人民政府令第92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
第二條本市市轄湞江區、武江區范圍內由政府投資建設或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和配租適用本細則 。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的輪候配租是指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按本細則的規定進入輪候冊,并根據配租原則按程序對其分配公共租賃住房 。
第四條市住建局負責市區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輪候配租的監督管理;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據房源籌集情況負責制定配租方案,并具體組織實施市區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和配租;民政部門負責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條件資格審查和核定;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負責受理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申請并分別進行核查、初審、復審和公示 。
第五條本市公共租賃住房設立輪候冊 。新申請對象遞交申請并受理后 , 由居委會按受理時間先后順序錄入市住房保障系統,系統于每半年自動產生新申請對象的申請號;
取得申請號的申請對象經市住房保障中心復核 , 并由市住建局在“韶關市建設與房地產信息網”(http://www.sgjsj.gov.cn)進行公示,公示期內無舉報投訴或對舉報投訴調查不屬實的,按申請號先后順序作為輪候號;
已獲得配租和注銷的輪候號不得重復使用 。
第六條 申請對象取得輪候號后,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注銷原輪候號:
(一)申請對象存在購買住房經核查屬實的;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資產)超過規定水平而不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
(三)獨立申請的單身人士在輪候期間去世或遷出本市市區城鎮戶籍的;
(四)申請人去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原因,需由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變更為申請人,經審核不再符合條件的 。
(五)正在輪候的對象自動申請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實物保障的 。
第七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輪候號不變:
(一)申請對象取得輪候號后 , 由于申請人去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原因,需由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變更為申請人,經審核仍符合條件的,原輪候號不變 。
(二)已取得輪候號,未獲得上一輪配租的,申請人再自行提供無自有產權及符合申請公租房收入條件等證明材料后,原輪候號不變 。
第八條申請對象取得輪候號后,由于家庭人員、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資產、住房情況發生變化影響到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的 , 應當自改變之日起15日內如實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申報 , 經按程序對其輪候資格進行核定并確定保留或注銷輪候號 。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原則是:
(一)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據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情況按照優先配租對象和輪候號的先后順序配租;
(二)獲得配租后 , 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
第十條處于輪候冊中的對象,符合下列條件的,按以下順序給予優先配租:
(一)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孤老、具有重大疾病、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家庭;
(二)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難家庭或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
(三)區以上各級政府評定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受到市以上各級政府表彰的勞動模范;
(四)政府直接實施的棚戶區改造或危舊房改造中的未房改拆遷戶,經審核符合條件的;
(五)輪候時間超過3年,未獲得配租的家庭 。
優先對象只能享受一次優先配租機會 。
第十一條配租房型應與申請對象家庭人口相對應,原則上:1人家庭分配一房;2人家庭分配一房一廳;3人及以上家庭分配二房一廳 。具體房型分配原則,以公布的分配方案為準 。
第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公布配租方案 。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據房源籌集情況,制定配租方案,經市住建局審批通過后向社會公布,公布內容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配租原則、租金標準等內容 。
【韶關市區公共租賃住房輪候配租實施細則】(二)資格初審、復審和公示 。申請對象按照《韶關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規定提供的材料,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填寫《韶關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居委會通過鄰里訪問、入戶調查、查檔取證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調查評議;居委會將調查評議結果報轄區街道辦事處,由街道辦事處組織專門人員對評議結果進行復審,并將復審結果分別在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張榜公示7個工作日 。
(三)資格復核 。街道辦事處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報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對申請人的住房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對核實符合條件的,由市住建局在“韶關市建設與房地產信息網”公示15個工作日 。
在公示期內,對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書面通知申請人在公示結束后一個月內參加配租;經調查核實 , 不符合規定條件的 , 市住房保障中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 , 可以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訴 。
(四)分配房屋 。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配租原則和輪候號確定參加配租的名單,原則上于每年6月和12月分別組織一次選房抽簽儀式 。房屋分配后,市住房保障中心向獲得配租的申請對象發放《選房確認書》 。
(五)辦理入住 。取得《選房確認書》的申請對象按照規定簽訂租賃合同并辦理入住手續 。
第十三條自行退出實物保障的申請限制:
(一)正在輪候的對象自動申請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實物保障的,自退出之日起3年后方可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保障 。
(二)正在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對象申請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實物保障的,自退出之日起5年后方可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保障 。
第十四條申請租賃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內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以及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除外)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的輪候配租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
曲江區公共租賃住房輪候配租參照本細則執行 。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
第十六條本細則由韶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