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營新生兒落戶所需材料如下:
1、落戶地居民戶口簿;
2、父母或監護人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非婚生育的,提供婚姻狀況聲明);
3、出生醫學證明
4、收養孤兒、棄嬰的,憑《收養證》或《收養公證書》辦理 。【新生兒落戶需要的材料 東營新生兒落戶需要什么材料?】
5、擬落戶地父母一方系集體戶的,應當提供集體戶所在單位證明;
6、擬落戶地父母一方系村民的,應當提供村委會接收證明 。
注意事項
1、《出生醫學證明》系山東省以外地區簽發的 , 須提供住院分娩記錄;出生登記前父母離婚的,應當由撫養方申報,并提交明確撫養關系的法律文書;
2、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人員,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3、親屬關系證明:包括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法院判決書、公證書、申請人或關聯人戶籍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能體現親屬關系的人事檔案(僅限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等;
4、合法固定住所證明:包括不動產權證書(含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直管或自管公有住房(不含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使用證明;
5、以上所涉及的憑證及證明,非法定證件應提交原件存檔;法定證件,核驗原件后留存復印件歸檔 。證明材料為外文的,應同時提交具有外文翻譯資質機構出具的中文譯本,所有證件均需提供原件、復印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