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 。草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 , 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該期限適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屬于對特殊主體的特別規定 。【土地租憑法定年限 法律上規定土地租賃時限是多久】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 , 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所以除特別主體之外 , 其他一般主體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