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變更、更正 申請姓名變更登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應當由本人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申請姓名變更登記,應當由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辦理,并應出具下列證明材料:【保定戶口變更更正登記辦理指南 保定市戶口遷移管理實施細則】
(1)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
(2)本人及監護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戶口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
1、未滿16周歲公民姓名變更、更正業務由公安派出所受理核準 。
2、年滿16周歲公民姓名變更、更正業務由公安派出所受理 , 報縣級公安機關核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