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部門: 常駐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辦理流程
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申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由監護人代為申領 。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項目變更更正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 , 應當申請換領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 。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公民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和到指定地點辦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采集數字相片 。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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