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濟寧征收補償標準
濟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濟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對補償作出了規定:
第二十三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補償內容應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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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價值中包括房屋裝飾裝修價值以及附屬于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
第二十四條對被征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
對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
第二十五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
第二十六條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以所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征收人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 。產權調換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均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評估確定 。雙方結清差價后,該產權調換房屋的所有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
第二十七條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 , 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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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和用途,以不動產權屬證書和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為準 。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
【濟寧征收補償標準 濟寧市拆遷補償標準(2018年最新版】第二十九條被征收房屋屬于公共租賃住房、公房管理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被征收人未與承租人達成解除租賃協議但符合房屋承租規定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 。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
第三十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該房屋建筑面積低于五十平方米的,被征收人選擇最低面積補償的,征收該房屋應當按照建筑面積五十平方米所在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價格評估確定貨幣補償金額或者提供建筑面積不小于五十平方米的房屋用于產權調換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大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建筑面積五十平方米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擔;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小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建筑面積五十平方米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部分 , 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承擔 。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符合規定條件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
第三十一條征收個人住宅 ,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輪候 。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 , 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積補償條件的 ,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征求被征收人意見,由被征收人選擇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積補償 。
第三十二條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15元的標準 , 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每戶搬遷費總額不低于1000元 。
第三十三條征收商業、生產、辦公、倉儲非住宅房屋,其設施設備的拆除、運輸、安裝和搬遷費 , 按照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
第三十四條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并自行安排周轉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 。臨時安置費標準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0—15元 。具體建設項目的臨時安置費標準由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根據被征收房屋區位等因素,在征收補償方案中確定 。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前款標準,給予被征收人一次性三個月臨時安置費 。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 , 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
征收住宅房屋,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 , 對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并自行安排周轉用房的被征收人 , 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條第一款的標準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費;對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條第一款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
第三十五條征收商業、生產、辦公、倉儲非住宅房屋,給被征收人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對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并自行安排周轉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其中商業用房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標準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0——30元,生產、辦公、倉儲用房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標準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0—15元 。具體建設項目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標準由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根據被征收房屋區位等因素,在征收補償方案中確定 。
征收非住宅房屋,給被征收人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 ,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按照前款標準,給予一次性三個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
征收非住宅房屋,給被征收人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對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被征收人,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
征收非住宅房屋 , 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并自行安排周轉用房的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條第一款的標準雙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對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條第一款的標準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
第三十六條被征收人對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標準有異議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
第三十七條院墻、大門、構筑物、樹木等附屬物以及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的補償價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
被征收房屋的燃氣、暖氣設施安裝費以及有線電視初裝費、固定電話移機費、有線寬帶遷移機費等補償價格按照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
第三十八條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時點,沿街、一層住宅房屋實際用于商業經營,已取得營業執照滿1年,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ㄒ唬?—5年(含5年)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提高10%的標準給予補償;
?。ǘ?—10年(含10年)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提高15%的標準給予補償;
?。ㄈ?0年以上的 , 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提高20%的標準給予補償 。
第三十九條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決定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按照期限搬遷的,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或者戶(以不動產權屬證書為準)給予被征收人補助和獎勵 。具體補助和獎勵標準在征收補償方案中確定 。
第四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依法訂立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進行約定 。
第四十一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房屋征收補償協議 , 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
第四十二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
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
第四十三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 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搬遷義務 , 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搬遷義務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 , 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第四十四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
第四十五條被征收人搬遷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征收決定、被征收房屋清單提供給不動產登記機構 。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房屋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
第四十六條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并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照規定征收契稅 。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 并且不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征契稅;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照規定征收契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