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西壯族自治區直屬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
關于印發《廣西區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區直房委會字〔2023〕18號
各有關單位:
《廣西區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區直屬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
廣西壯族自治區直屬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
2023年8月17日
廣西區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范》《廣西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規范》等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業務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廣西區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區直中心)管轄范圍內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審批、發放、回收、貸后等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管理 。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貸款條件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象為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規定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 。符合條件的借款人在南寧市所轄城區范圍內購買自住住房可向區直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
第四條??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臨時性和彈性工作及其他在南寧市靈活就業居住的各類人員(含港澳臺人員、符合自治區和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引進政策的海外人才)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按《廣西區直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管理 。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貸款用于在南寧市所轄城區范圍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并能在南寧市房產管理部門及不動產登記機構(以下統稱不動產管理部門)辦理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的自住住房 。該住房應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住房用途為住宅 。
第六條??自住住房是指借款人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單位或戶籍為準)在南寧市所轄城區范圍內,并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住房 。自住住房類型包括:
?。ㄒ唬┬陸ㄗ宰∽》?。屬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屬單位房(含集資建房、市場運作建房、危舊房改住房改造新建住房)的 , 售房單位已辦理相關立項批文手續,且能在南寧市不動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買賣備案、預告登記及抵押權登記的住房 。
?。ǘ┒址?。已取得不動產權證,具有完全處置權利,且能在南寧市不動產管理部門辦理買賣過戶及抵押權登記的住房 。
?。ㄈ┙ㄔ臁⒎ā⒋笮薜淖宰∽》?。已取得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并已開始建造、翻建、大修且能在南寧市不動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權登記的住房 。
第七條??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借款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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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炅湓?8周歲(含)至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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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須設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且當前個人賬戶狀態為正常 。
2.申請貸款時繳存狀態為正常,自貸款申請日往前推算須正常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及以上,且至少正常匯繳至貸款申請日之前3個月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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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悍咳耍尋垂娑ū壤Ц妒贅犢睿?提供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真實、合法、完整、有效證明,同意用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進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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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第(六)項購房人是指借款人或配偶 。借款人的配偶應作為共同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應至少具備以上(一)、(三)、(五)、(七)項條件,并承擔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連帶責任 。
第八條??參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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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貸款當前存在逾期或被劃分為關注、次級、可疑、損失類等級,或由擔保人代償的;
2.貸記卡當前存在呆賬、止付、凍結、關注且余額不為零 , 核銷、被強制執行等的;???
3.貸款或貸記卡在近一年內連續逾期2期(含)以上,近兩年內連續逾期3期(含)以上,近五年內連續逾期6期(含)以上或累計逾期12期(含)以上的;準貸記卡逾期認定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認定標準為準;
個人征信信息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等查詢結果為依據,同時結合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及具體逾期時間、金額等因素來綜合評估,如因銀行卡年費產生的逾期不良記錄,提供商業銀行出具的非惡意欠款說明,提交區直中心審核認定 。
?。ㄈ┙榪釗思芭澠冀迥昴詿嬖諤峁┬榧僮柿稀⑿榧儷信檔惹樾?nbsp;, 因騙提、騙貸等違規使用住房公積金被取消貸款資格,仍在懲戒期限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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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昵胱》抗鶇釷? ,所購自住住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購房人已擁有房屋部分產權并購買該房屋剩余產權的,或購房人僅購買房屋部分產權份額的;
2.購房人與出賣人之間為父母、子女等親屬關系 , 或曾為夫妻關系的;
3.房屋建筑結構為磚木結構,或無獨立廚衛,或被有關部門鑒定為危房,或被有關部門認定為已改變產權用途,或存在抵押物不宜處置的其他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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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住房公積金貸款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的婚姻狀況為準 。
第十條??住房套數和貸款次數的核定 。住房套數以借款人及配偶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在南寧市所轄城區范圍內擁有的住房套數(含本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住房)進行核定 。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以借款人及配偶在全國范圍內使用過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進行核定 。
第十一條??借款人及配偶在南寧市所轄城區范圍內無住房 , 且在全國范圍內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貸款,執行首套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
第十二條??以下情形之一的 , 執行第二套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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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擁有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第三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原使用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拆遷回建住房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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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住房公積金現行管理規定 , 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繳存職工家庭擁有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條件的自住住房 , 不支持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第三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 。如有變化,按照最新政策執行 。
第十四條??存在以下情形,經區直中心審核認定后可以不納入住房套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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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曰醣也鉤シ絞降謀徽魘盞淖》浚?提供被征收房屋補償安置合同和補償安置合同備案等證明;
?。ㄈ┮馴徽魘盞形醋⑾歡羌塹淖》? ,提供不動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被征收房屋征收材料和征收單位出具的該套房屋未注銷的情況說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等;
?。ㄋ模┕郝蚴艏遄櫓蛟詡逋戀厴轄ㄔ臁⒎ā⒋笮薜淖宰∽》?nbsp;, 持農村宅基地的不動產權證等 。
第十五條??區直中心通過不動產管理部門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全國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等平臺對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套數和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予以核實 。借款人如對房屋登記信息有異議的,可到不動產管理部門進行驗證;對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有異議的,可到發放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核實 。
第三章???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和貸款利率
第十六條??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規定制定并按程序報批后執行,以最新公布為準 。
第十七條??借款人可貸款額度應同時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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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的可貸款額度取本條第(一)至第(五)項中的最低值 , 綜合考慮借款人及配偶個人征信報告中顯示的各類債務等貸款風險因素后,向下取整(1,000元的整數倍)予以核定 。當借款人及配偶的個人征信報告中顯示的貸記卡、準貸記卡、未結清貸款余額及擔保余額等負債合計數超過借款人的可貸款額度的40%的,在計算貸款額度時應扣減全部負債金額 。
最終貸款額度以區直中心審批為準 。借款人應充分了解區直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避免因家庭負債影響貸款額度 。
第十八條???房屋總價(價值)核定 。屬預售商品房的 , 以《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表》等載明的房屋總價為準 , 屬現售商品房的,以《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商品房現售合同登記備案表》載明的房屋總價為準;屬單位房的,以買受人與售房單位簽訂的購房合同總價為準;屬二手房的 , 以《南寧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價格與增值稅發票顯示的價格兩者中的最低者為準,法拍房以執行裁定書、成交確認書顯示價格為準;屬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經區直中心認可的具有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認,并應出具符合國家房地產評估規范要求的抵押物價值評估報告,以評估價值為準 。
第十九條??房屋總價以借款人提交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時所提供的材料為準,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發放后,貸款金額不得變更,不得追加貸款 。
第二十條??首付款和首付比例核定 。首付款是指借款人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已支付的房款金額 。首付比例是指借款人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已支付的房款金額占房屋總價的比例 。住房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比例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最新規定執行 。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房屋存在被征收情形的 , 所置換的房屋或用貨幣補償款新購住房需要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 除滿足上述首付比例的條件外,還需按置換房屋需補交的房款或新購住房款扣除貨幣補償款的差額確定該房屋的可貸額度 。
第二十一條??還貸能力核定 。還貸能力以借款人及配偶的月還款額與月收入之比予以核定 。月還款額不超過月收入的50% 。申請純住房公積金貸款,如無其他未結清貸款和擔保債務等,經區直中心審批后最高可放寬至60% , 但月收入扣除月還款額后剩余40%不能低于當年南寧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費標準 。
基本生活費標準按廣西壯族自治區工資支付有關文件規定確定 。
第二十二條???月收入核定 。借款人及配偶為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的繳存基數核定月收入 。如發現異常,區直中心有權要求借款人或配偶提供銀行收入流水、社保個人參保繳費資料、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勞動合同等材料進一步核實情況 。
非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以其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近6個月的銀行收入流水、社保個人參保繳費資料、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等作為核定月收入的依據 。
第二十三條???貸款期限 。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以整年計算 , 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最長為30年(含) 。
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到期日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且男性不能超過65歲,女性不能超過60歲 。二手房的房齡不超過30年(含) , 且房齡與貸款期限之和不超過50年(含) , 房齡從該抵押房屋建成(竣工)當年起按年計算 。
第二十四條??貸款利率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執行 。具體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最新規定執行 。
第二十五條??如遇法定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執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借款合同約定期限相應的檔次執行新的利率標準 。
第二十六條??借款人所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能滿足其貸款需求時,可同時向受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受托金融機構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即組合貸款 。組合貸款分別由區直中心與受托金融機構各自審批,按資金來源分別執行相應的利率 。組合貸款中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期限應與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一致 。
第四章??貸前管理
第二十七條??貸款樓盤管理 。區直中心通過現場查看、數據共享等方式對住房公積金貸款樓盤進行貸前調查,收集樓盤相關信息和資料,做好備案 。為保障資金安全,防范貸款風險 , 房地產開發企業或樓盤不符合貸前調查要求、存在貸款風險的,區直中心有權不予受理該樓盤項目業務 。
第二十八條??區直中心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樓盤項目進行動態管理,有權直接或委托有關機構審查和實地核驗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狀況、樓盤項目建設等與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的情況,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售房單位存在影響住房公積金貸款安全情形的,區直中心有權暫停或停止受理該樓盤項目業務 。
第二十九條??屬純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區直中心可結合資金、業務量和服務質量等確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受托金融機構 。
第五章??貸款業務辦理
第三十條??借款人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應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和業務辦理所需材料 。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辦理所需材料實行業務清單動態管理,由區直中心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業務實際組織制定和實施 。組合貸款中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材料按受托金融機構要求提供 。
第三十一條??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時限按照國家和自治區住房公積金管理等有關規定執行 。按照不同房型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時限如下:
?。ㄒ唬┬陸ㄗ宰∽》?。屬預售商品房的,應在不動產預告登記生效一年內提出貸款申請,屬現售商品房的,應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或現售備案證明一年內提出貸款申請 , 未付清房款且經出售方同意的,申請時間可延長一年;屬單位房的,原則上須在購房合同簽訂及不動產預告登記一年內提出貸款申請 , 未付清房款并經出售方同意的,可延長至購房合同簽訂及不動產預告登記生效起兩年內提出貸款申請;
?。ǘ┒址?。須自取得不動產權證一年內提出貸款申請;
?。ㄈ┙ㄔ臁⒎ā⒋笮拮》?。須在取得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并建造一層(含)房屋主體以上至房屋竣工的一年內提出貸款申請 。
第三十二條??符合條件的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其配偶及該房屋其他產權共有人一同向區直中心或通過網上服務渠道、或承辦業務的受托金融機構提出申請,按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 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并配合貸款調查和材料審核等工作 。業務具體受理網點、服務渠道以區直中心公布為準 。
第三十三條??借款人及配偶授權并同意區直中心通過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查詢其個人信用報告或受托金融機構查詢借款人及配偶個人信用報告,完成面談記錄及對業務辦理有關事項予以授權和承諾 。對于資料齊全、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 , 予以受理,與借款人及配偶面談核實,簽訂借款合同等有關工作;必備資料不齊或不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
在貸款發放前,借款人需要變更有關信息的,應向區直中心提出變更申請 。
第三十四條??貸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內的,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以選擇按照以下兩種方式之一按月還款:
?。ㄒ唬┑榷畋鞠⒒箍罘絞?。貸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額度平均償還貸款本息 , 每月還款額計算公式為:??
月還款額=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貸款期數/[(1+月利率)貸款期數?-1]
?。ǘ┑榷畋窘鴰箍罘絞?。每月等額償還貸款本金,貸款利息隨本金逐月遞減,每月還款額計算公式為:
月還款額=貸款本金/貸款月數+(本金-已歸還本金累計額)×月利率 。
第三十五條??住房公積金貸款辦理時限按照國家和自治區住房公積金管理等有關規定執行 。發現異常情況或根據借款人提供的材料不能做出審核結論、需補充提供佐證材料或需向有關部門調查核實的 , 區直中心自收齊補充材料或得到有關部門核實回復后再作出決定 , 此期間不計入辦理時限 。借款人未在規定時間內補齊材料或拒不配合提供佐證材料,妨礙調查核實工作的 , 區直中心有權終止住房公積金貸款受理 。
第三十六條??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通過的,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手續 。不動產抵押登記手續辦妥后,受托金融機構按要求及時將放款相關材料移送區直中心審查 。
第六章??貸款擔保和抵押?
第三十七條??為防范貸款風險 , 保障資金安全,區直中心可引入第三方機構作為擔保方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服務 。
第三十八條??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須為抵押人,借款人及該房屋產權共有人應將所購建房屋的現值全額設定抵押,以所購建房屋作為抵押物;屬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如借款人所購住房、自建住房的土地使用權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當時無法辦理抵押手續的,經評估后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增加以其他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書面同意)擁有不動產權證的房產(無抵押房產)現值全額設定抵押 。上述抵押物應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要求 , 抵押權人為區直中心或受托金融機構 。
第七章??貸款發放
第三十九條??對辦妥不動產抵押登記手續的,區直中心進行放款審查,審查通過的發放貸款,審查不通過的告知原因 。月末最后1個工作日不發放貸款 。
第四十條??住房公積金貸款根據國家和自治區及業務主管部門相關規定發放,原則上貸款發放時房屋建筑主體結構已封頂,由第三方機構提供貸款擔保的情況除外 。
第四十一條??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時應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榪釗說母鋈蘇嘶幢歡辰?,個人賬戶狀態正常;
?。ǘ┙榪釗說幕橐鱟純齙任捶⑸浠?未對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結果產生重大影響;
?。ㄈ┧畹盅悍課莘戲趴釤跫?nbsp;, 不存在房屋交易終止或未達到借款合同約定條件等情形;
?。ㄋ模┦湛罘降囊姓嘶Х獻》抗鷯泄毓娑?,并與在區直中心預留的銀行賬戶信息一致;
?。ㄎ澹┟揮諧魷鐘跋熳》抗鶇鈄式鳶踩鈉淥樾?。
住房公積金貸款放款審查時發現異常情況的,區直中心有權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售房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或借款人提供與業務相關的佐證材料 。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補齊材料或拒不配合提供佐證材料,妨礙調查核實工作的,區直中心有權終止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 。
第四十二條??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發放至規定的收款賬戶 。因收款方的銀行賬戶原因導致放款失敗的 , 在接到區直中心通知后,收款方應及時向區直中心提交書面的銀行賬戶變更說明 , 借款人予以配合,經區直中心審核后重新發放貸款 。
第四十三條??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后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報送征信信息 。
第四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業務系統通過參數管理,對貸款業務辦理條件、貸款額度、首付款比例、貸款利率、還款能力、業務流程等閾值和環節進行控制 。線上和線下統一業務標準 。
第八章??貸后管理?
第四十五條??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日為每月扣款日(還款日) 。在還款期間,借款人應按照約定按時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
第四十六條??區直中心應加強貸后檢查,及時掌握借款人還款情況 , 有權委托第三方采取逾期催收措施,對借款人的還貸能力和履約情況、合作項目及抵押物的狀況等進行跟蹤檢查;針對具體情況采取催收、劃扣住房公積金沖抵、訴訟、處置抵押物等措施追償逾期貸款 。屬異地貸款的 , 按照規定聯系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地中心配合開展貸后管理工作,確保貸款資金安全 。
第四十七條??借款人在還款期間 , 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住房公積金貸款 。按照借款合同已計收的貸款利息不作調整,不予退還 。
第四十八條??借款人正常還款12個月(含)后,可按照以下方式申請提前還款:
?。ㄒ唬┨崆耙淮渦怨榛谷看畋鞠ⅲ航榪釗絲梢蘊崆耙淮渦怨榛谷渴S啻畋鞠? ,應還利息按剩余本金實際占用天數乘以與借款合同約定期限相對應的現執行利率計算;?
?。ǘ┨崆骯榛共糠執畋窘穡航榪釗絲梢栽詮榛股掀謨勾畋鞠⒑?,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金 。在還款時按照提前歸還的部分本金實際占用天數計算并結清所還本金的應收利息,當期及以后的月應還本息額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計算 。提前部分還本額度應為1萬元(含)的整數倍;
?。ㄈ┨崆盎箍畬問懷?次(含一次性歸還貸款本息) 。
借款人可在網上服務渠道自助辦理或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到現場辦理提前還款手續 。特殊情況需提前還款的,由借款人提出申請,經區直中心審核后方可辦理 。
第四十九條??符合住房公積金對沖還貸條件的,借款人可在網上服務渠道自助辦理,或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到現場辦理 。
第五十條?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止或終止前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失蹤或移居國外等情況,住房公積金貸款尚未結清的 , 其個人賬戶余額可優先用于沖抵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
第五十一條??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后 , 接受區直中心或受托第三方對其還貸能力、經濟狀況、抵押物等情況進行核查 。發生影響正常償還貸款的情形應及時通知區直中心,并配合區直中心及受托金融機構采取相關債權保全措施 。
第五十二條??借款人結清全部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后,憑區直中心出具的貸款結清證明可辦理房屋抵押注銷手續 。符合線上解押條件的,按線上解押流程辦理 。
第五十三條??借款人需要變更有關信息的,應向區直中心提出變更申請,具體變更業務按照區直中心有關規定辦理 。
第五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尚未結清,在抵押期內 , 抵押人不得自行處置抵押物,并接受區直中心及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 。
第五十五條 ?抵押物在抵押期間被依法拆遷、損毀、滅失的,借款人應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 。
第五十六條??借款人逾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區直中心有權依法處置其抵押物,或由擔保方、保證人承擔償還貸款本息的連帶責任 。
第五十七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和財產代管人,或其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和財產代管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由擔保方、保證人承擔償還貸款本息的連帶責任,區直中心有權依法處置抵押物 。
第五十八條??借款人的經濟、健康、生命等發生重大變化影響住房公積金貸款償還的,或抵押物價值減少、保證人不再具備擔保能力等情況的,應盡快通知區直中心并按要求提前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或增加新的抵押物或保證人 。經區直中心審批同意后方可變更為新的抵押物或保證人,否則,由此造成的法律糾紛和一切后果由借款人及配偶承擔 。
第五十九條 ?處置抵押物時,其價款不足以清償貸款及相關費用的,區直中心有權要求借款人償還剩余款項 , 或要求擔保方、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直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含罰息);其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的,退還借款人或抵押人 。
第九章??異地貸款
第六十條??異地貸款是指在全國范圍內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南寧市所轄城區購買自住住房向區直中心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
第六十一條??異地貸款的申請人應正常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申請人所提供《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中顯示非連續繳存、非正常繳存狀態等狀態異常的不予受理 。
第六十二條??異地貸款按照國家和自治區關于異地貸款業務有關政策辦理 。貸款發放時,借款人當前繳存狀態須為正常繳存 。放款條件與住房公積金貸款放款條件一致 。?
第十章??住房公積金貸款轉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第六十三條??住房公積金貸款轉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轉商貸款)是指區直中心將審批通過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轉由開展業務合作的受托金融機構發放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 在還款期間對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和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不同產生的利息差進行補貼 。
第六十四條??申請公轉商貸款的借款人,須在區直中心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及以上,且為所購自住住房的產權人 。辦理公轉商貸款的借款人家庭視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申請公轉商貸款 , 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郵芄檀畹奶跫?nbsp;, 放棄住房公積金貸款輪候;
?。ǘ┐釤跫ν狽獻》抗鶇詈蛻桃敵愿鋈俗》看鈑泄毓娑?。
第六十五條??公轉商貸款額度、期限、還款方式 。
?。ㄒ唬┕檀疃疃?。不超過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且須滿足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核定的其他有關規定;
?。ǘ┕檀釔諳?。公轉商貸款的期限在6-30年之間且須滿足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的其他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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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 ?公轉商貸款貼息 。貼息額為借款人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借款合同執行利率與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利率差計算的利息差額 。計算公式為:??
本期應貼息額=貸款余額×(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 。
第六十七條??遇貸款利率調整 , 于次年1月1日按借款合同約定期限相應的檔次執行新的利率標準,分段計息 。因借款人逾期還款所支付的復利、罰息部分區直中心不予補貼 。
第六十八條??公轉商貸款辦理程序 。公轉商貸款申請資料、辦理程序與住房公積金貸款相同 。借款人向區直中心提出申請 , 區直中心按住房公積金貸款辦理流程進行審批,審批通過后,移交受托金融機構 。符合辦理公轉商貸款條件的 , 簽署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借款合同和公轉商貸款協議 。不符合辦理條件的,受托金融機構書面告知區直中心并將資料退回 。借款人正常還款后按期貼息 。
第六十九條??公轉商貸款終止和轉回 。
?。ㄒ唬┕檀鈧罩?。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區直中心有權終止公轉商貸款貼息:
1.發生本辦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2.自收到區直中心公轉商貸款轉回通知之日起30天內不辦理轉回手續的;
3.因任何原因導致《公轉商貸款協議》無效或被解除的;
4.其他經認定影響公轉商貸款資金安全的風險情形 。
?。ǘ┕檀鈄?。區直中心可根據實際情況將公轉商貸款轉回為住房公積金貸款 。轉回后,公轉商貸款終止 。公轉商貸款視同為住房公積金貸款,轉回后不再重復計入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 。
第七十條??當預期貼息額超出當年區直中心增值收益承受范圍時 , 報自治區直屬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審批后 , 區直中心調整或停止辦理公轉商貸款業務 。
第十一章??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七十一條??符合條件的繳存人,經原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發放銀行同意 , 在正常還款期內申請將本人尚未結清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商轉公貸款),轉辦后按照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
第七十二條??商轉公貸款辦理條件 。商轉公貸款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存貸掛鉤的原則 。除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還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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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榪釗俗源釕昵肴脹巴撲閼A愣罱紗孀》抗?個月(含)以上,且至少正常匯繳至貸款申請日之前3個月內;
?。ㄋ模┥桃敵愿鋈俗》看釕形唇崆?,已按時正常還款12個月(含)以上,在還款期間無逾期記錄;
?。ㄎ澹┙榪釗松昵氚燉砩套畹姆課菸夏興匠喬段?nbsp;, 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的自住住房 , 并對該套房屋擁有所有權;該套住房只辦理有原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發放銀行的不動產抵押登記手續,無其他抵押權人,且現在不動產登記部門的抵押登記僅有此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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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條??申請商轉公貸款時,與辦理原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婚姻狀況不一致的,提供房產合法權屬的相關證明材料 。房產權屬不明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不能辦理商轉公貸款 。
第七十四條??借款人辦理商轉公貸款時開通月對沖還貸業務 。在商轉公貸款未結清前原則上不予取消月對沖還貸業務 。
第七十五條??商轉公貸款房屋總價(價值)核定 。申請辦理商轉公貸款的房屋,按照原房屋成交價和增值稅發票(契稅完稅憑證)價格的低值、與原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抵押物價值中低值認定 。
第七十六條??商轉公貸款的可貸額度計算方式與住房公積金貸款一致 , 且不超過原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剩余額度 。最終貸款額度以區直中心審批為準 。
第七十七條??在計算商轉公貸款額度時,除應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還貸能力核定標準外 , 商轉公貸款的月還款額不得大于借款人月繳存額 。借款人的配偶在區直中心和南寧市直中心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配偶的月繳存額可合并計算 。????
第七十八條??商轉公貸款額度小于原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余額的差額部分,由借款人用自有資金結清 。結清時限不超過自貸款通過之日起3個月(含)內,否則,區直中心有權終止商轉公貸款 。
第七十九條??商轉公貸款期限 。商轉公貸款期限以整年計算,貸款期限最長為30年(含) 。借款人商轉公貸款到期日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且男性不超過65歲,女性不超過60歲 。
商轉公貸款房屋的房齡不超過30年(含),房齡加商轉公貸款的貸款期限不超過50年(含),且不超過原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剩余貸款年限 。原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為購買商品房的以原商品房的購房合同日期認定房齡,為購買二手房的以房齡原始查檔證明認定房齡 。
第十二章??監督追責
第八十條??在抵押物上設立居住權的,應征得區直中心同意,并提前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或增加新的抵押物或保證人后,方可設立居住權 。否則,由此造成的法律糾紛和一切后果由借款人及配偶承擔 。
第八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直中心有權終止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 , 已發放的貸款 , 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或處分抵押物 。
?。ㄒ唬┎捎悶壅┦侄我髡媸登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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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窗詞背セ勾畋鞠?,連續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計逾期6期(含)以上的,或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止或終止前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失蹤或移居國外,其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財產代管人拒不承擔償還貸款本息或無力償還貸款本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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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釗送?nbsp;, 借款人自行將設定抵押權的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重復抵押或設立居住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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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ò耍┍Vと宋シ幢Vず賢蟶ナС械A鶉文芰Γ?抵押物貶值、毀損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的保證或新的抵押(質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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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ㄊ┢淥捎誚榪釗嗽?,影響貸款償還或損害區直中心或受托金融機構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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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條??借款人以偽造變造材料、出具虛假證明、隱瞞真實信息、虛構事實等方式,違法違規騙貸住房公積金的,區直中心有權終止業務辦理,可采取以下一種或者多種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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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蚪榪釗慫詰ノ煌ū? ,責令限期退回騙貸住房公積金;
?。ㄎ澹┳暈ス嫘形隙ㄖ掌? ,取消借款人及配偶五年內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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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應協助區直中心開展對借款人或配偶騙貸住房公積金的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和資金追回工作 。
第八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售房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發生偽造變造材料、出具虛假證明、隱瞞真實信息、虛構事實等違法違規行為,騙貸或協助他人騙貸套取住房公積金的,或未能及時完備不動產抵押等手續的,區直中心有權暫停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或采取法律措施 。?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八十四條??區直中心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
第八十五條??異地貸款、公轉商貸款、商轉公貸款等業務實行動態調整管理機制,按程序報批后予以開展業務 。
第八十六條??原貸款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
第八十七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自治區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有關條款遇國家、自治區政策調整時作相應調整 。
【廣西區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八十八條??本辦法具體實施問題由區直中心負責解釋 。自 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為五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