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威海市社會保險費斷繳補繳:
用人單位不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
威海市社會保險費斷繳補繳申報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
【威海市社會保險費斷繳補繳申報條件是什么】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不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
2.《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
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 年 。
3.《關于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23號)
第十五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規定逐年繳費,并可補繳至滿15年……對于沒有按規定逐年繳費的,可補繳中斷年度的繳費部分,但不享受相應的繳費補貼 。
4.《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32號)
第三十二條:社保 經 辦機構對中斷繳費的個人賬戶應進行封存,中斷繳費期間按規定計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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