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修訂說明
一、修訂背景
目前執行的《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是2011年國家統計局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同時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制定并頒布的 。
2017年6月30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正式頒布 。8月29日,國家統計局印發《關于執行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的通知》(國統字〔2017〕142號),規定從2017年統計年報和2018年定期統計報表起統一使用新分類標準 。為此,我們對2011年印發的《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進行修訂 。
二、修訂主要內容
本次修訂是在2011年《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基礎上進行的,修訂延續原有的分類原則、方法和結構框架,在保持適用范圍不變的情況下,依據標準由《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修改為《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并根據新舊國民經濟行業的對應關系 , 進行了行業所包含類別的對應調整 。
將交通運輸業中包括的“裝卸搬運和運輸代理業”修改為“多式聯運和運輸代理業、裝卸搬運” 。
倉儲業所包括的行業中類,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調整為“通用倉儲 , 低溫倉儲,危險品倉儲,谷物、棉花等農產品倉儲,中藥材倉儲和其他倉儲業” 。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3〕87號),推動中小金融機構健康發展,加大金融對實體經濟的支持,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國家統計局聯合研究制定了《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見附件) 。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 , 請遵照執行 。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會同所在?。ㄇ⑹校┮嗑幀⒅ぜ嗑幀⒈<嗑幀⑼臣憑紙就ㄖ獻⒅料僥諳喙鼗?。
附件: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
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3〕87號) , 制定本規定 。
二、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中J門類(金融業)活動的企業 。
三、 行業分類 。采用復合分類方法對金融業企業進行分類 。首先,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將金融業企業分為貨幣金融服務、資本市場服務、保險業、其他金融業四大類 。其次,將貨幣金融服務分為貨幣銀行服務和非貨幣銀行服務兩類 , 將其他金融業分為金融信托與管理服務、控股公司服務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業三類 。最后,按經濟性質將貨幣銀行服務類金融業企業劃為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將非貨幣銀行服務類金融業企業分為銀行業非存款類金融機構 , 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及典當行;將資本市場服務類金融業企業劃為證券業金融機構;將保險業金融企業劃為保險業金融機構;將其他金融業企業分為信托公司 , 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 。
四、劃型標準指標 。采用一個完整會計年度中四個季度末法人并表口徑的資產總額(信托公司為信托資產)平均值作為劃型指標,該指標以監管部門數據為準 。
五、指標標準值 。依據指標標準值,將各類金融業企業劃分為大、中、小、微四個規模類型 , 中型企業標準上限及以上的為大型企業 。
(一) 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 。資產總額40000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資產總額5000億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 資產總額50億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資產總額50億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
(二) 銀行業非存款類金融機構 。資產總額1000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資產總額200億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 資產總額50億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 , 資產總額50億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
(三) 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及典當行 。資產總額1000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資產總額200億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資產總額50億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資產總額50億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
(四) 證券業金融機構 。資產總額1000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資產總額100億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資產總額10億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資產總額10億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
(五) 保險業金融機構 。資產總額5000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資產總額400億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資產總額20億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資產總額20億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
(六) 信托公司 。信托資產1000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信托資產400億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信托資產20億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 , 信托資產20億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
【關于印發中小微企業劃分標準規定的通知 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修訂說明】(七) 金融控股公司 。資產總額40000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資產總額5000億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資產總額50億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 , 資產總額50億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
(八) 除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 。資產總額1000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資產總額200億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 資產總額50億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資產總額50億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
六、 組織實施 。由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統計局聯合組成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工作組,負責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的實施、后期評估和調整工作,按年組織金融業企業規模認定,并在人民銀行建立的《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系統》中增相應的字段模塊 。經過認定的金融業企業在系統中進行規模登記,方便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查詢使用 。
七、 標準值的評估和調整 。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工作組毎五年對劃型標準值受經濟發展與通貨膨脹等因素的響程度進行評估和調整 。
八、 本規定的中型金融業企業標準上限即為大型金融業企業下限 。國務院有關部門據此進行相關數據的統計分析,不得制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 。
九、 融資擔保公司參照本規定中“除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標準劃型 。
十、本規定由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統計局負責解釋 。
十一、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
附: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
行業類別類型資產總額貨幣金融服務貨幣銀行服務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中型5000億元(含)至40000億元小型50億元(含)至5000億元微型50億元以下非貨幣銀行服務銀行業非存款類金融機構中型200億元(含)至1000億元小型50億元(含)至200億元微型50億元以下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及典當行中型200億元(含)至1000億元小型50億元(含)至200億元微型50億元以下資本市場服務證券業金融機構中型100億元(含)至1000億元小型10億元(含)至100億元微型10億元以下保險業保險業金融機構中型400億元(含)至5000億元小型20億元(含)至400億元微型20億元以下其他金融業金融信托與管理服務信托公司中型400億元(含)至1000億元小型20億元(含)至400億元微型20億元以下控股公司服務金融控股公司中型5000億元(含)至40000億元小型50億元(含)至5000億元微型50億元以下其他未包括的金融業除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及典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中型200億元(含)至1000億元小型50億元(含)至200億元微型50億元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