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山西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規定:第二節 換發
第二十七條 換發是指因當事人或簽發機構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原簽發機構為新生兒更換《出生醫學證明》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新生兒父母或其監護人可向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申請換發,并交回原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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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簽發機構已注銷或停止簽發職能的,可向其所在地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管理機構申請換發 。
第二十八條 換發時應由新生兒父母或其監護人向原簽發機構提出申請,原簽發機構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完整情況,按當事人換發原因核定相應材料無誤后予以換發 。應提交的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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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凍鏨窖еっ鰲氛ǜ保┮澈突環⒌羌潛恚郊?4)等;
?。ㄎ澹┰凍鏨窖еっ鰲方黽竊匭律改敢環叫畔⒌?,可只提供記載一方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 。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的,需提交補充材料:
?。ㄒ唬┬律改咐牖櫚?,取得撫養權的一方可持有效身份證件申請換領,還需提供離婚協議和離婚證,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原證記載父母雙方信息的,變更信息內容不包括刪除另一方信息 。
?。ǘ┥昵氡涓蓋諄蚰蓋仔畔⒌?nbsp;, 應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申請變更父母雙方信息的 , 需由原《出生醫學證明》所載父母和新生兒父母均提供書面申請 , 并提交原《出生醫學證明》、新生兒父母和原所載父母的有效身份證件、新生兒登記戶口情況資料、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
?。ㄈ┬律蓋諄蚰蓋滓蛩勞觥⑹ё佟㈩墾夯蛭尥耆袷灤形芰Φ仍蛭薹ㄌ峁┯行矸葜ぜ模?可由其法定監護人申請換領,還需提供新生兒父親或母親死亡、失蹤、羈押或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佐證材料 。
第三十條 換發后原證件由原簽發機構歸檔保存,并做好換發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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