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最低生活保障按照申請、受理、審核、確認等基本程序進行 。
2、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服務窗口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材料 。實施網上辦理的地方 , 申請人可以通過規定的網絡渠道提交申請 。
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實行居住地申請 , 同城通辦 。
申請有困難的 , 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代理人代為提交申請 。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的,應當履行相應的委托手續 。
【南京低保申請流程 江蘇申報低保流程】3、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和贍(扶、撫)養義務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提交身份證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
(2)填寫申請表,聲明家庭收入、財產及其他必要的情況,提供不能通過政府間信息共享獲取的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并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
(3)積極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4)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與縣(市、區)、鄉鎮(街道)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應當如實申明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贍養、扶養、撫養關系的親屬等 。
4、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 , 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并且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的材料;申請人明顯不符合政策條件的 , 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且說明理由 。
可以通過國家或地方政務服務平臺查詢的相關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交 。
對于申請人申明與縣(市、區)、鄉鎮(街道)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單獨登記備案 。
5、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情況和家庭收入、財產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 。
申請人常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 , 常住地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協助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動態管理等相關工作 。
6、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下列方式調查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 。
(1)信息核對 。按照“逢進必核”要求,上報縣級民政部門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信息核對,依法依規查詢核對申請人家庭及其相關成員的戶籍、納稅記錄、社會保險繳領、不動產登記、市場主體登記、住房公積金繳領、車船登記,以及銀行、商業保險、證券等信息 。
(2)入戶調查 。組織調查人員到申請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財產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情況 。入戶調查覆蓋面應當達到 100%,每組調查人員不得少于 2 人 , 調查人員和申請人應當分別對調查結果簽字確認 。
(3)鄰里訪問 。調查人員到申請人所在村(社區) , 走訪了解其家庭收入、財產和實際生活狀況 。
(4)信函索證 。必要時 , 調查人員以信函等方式向相關單位和部門索取有關材料 。
(5)其他調查方式 。
7、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等情況,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并在村(居)務公開欄進行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可以不進行民主評議 。對公示中出現投訴、舉報等較大爭議的家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民主評議 。民主評議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組織開展,評議人員主要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村(居)黨組織和村(居)委會成員、熟悉村(居)民情況的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總人數不少于15人,村(居)民代表人數不得少于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民主評議應當有詳細的評議記錄,所有參加評議人員應當簽字確認評議結果 。評議結果報縣級民政部門,作為審核確認的參考依據 。
8、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根據調查、公示等情況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 連同申請材料、審核材料一并報送縣級民政部門 。情況較為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審核期限,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5個工作日 。
9、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在接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提出書面確認意見 。情況較為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確認期限,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0個工作日 。
對符合條件、確認同意給予最低生活保障的,應當同時確定保障金額,并從確認之日下月起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對不符合條件、不予同意的,應當在作出決定5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10、對確認同意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固定的政務公開欄、村(居)務公開欄或政務大廳等進行長期公示 。有條件的地方,可實行網絡公示 。
公示中應當注意保護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個人隱私,主要公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姓名、家庭人數、保障金額等 , 不得公開與最低生活保障無關的信息 。
11、因艾滋病等特殊疾病涉及個人隱私情形的 , 可憑有效材料,直接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不組織公示 。
有條件的地方,可結合當地信用體系建設情況,適當優化審核確認程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