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解決環境法律規范之間的沖突 環境法律問題】1、不同效力等級的法律規范之間發生沖突時,下一等級的法律規范自然無效,而無須有權機關作出明確宣布 , 即“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
2、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屬于特別法與一般法、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特別條款與一般條款關系,而兩者之間規定不一致的 , 適用特別法、特別規定、特別條款的規定,即“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
3、如果同屬于特別法、特別規定、特別條款或者一般法、一般規定,一般條款,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即“新法優于舊法”或者“后法優于前法” 。
4、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 , 由國務院裁決;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 , 由制定機關裁決 。
5、不同機關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規范之間的規定不一致的解決機制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 , 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