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原低保申請是以家庭為單位還得個人嗎?
【太原低保申請是以家庭為單位嗎怎么填 太原低保申請是以家庭為單位嗎】根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審核確認辦法》規定: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
申請低保家庭成員戶籍屬下列情況的,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
(一)本市居民經常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且在經常居住地實際居住一年以上的,申請人持房屋產權證、房屋租賃合同等相關材料在經常居住地提出申請 。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不同在本市,但在我市長期居住(居住證滿三年以上)的 , 可由其中一名擁有我市戶籍的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提出申請 。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在本市 , 但長期在外埠居住的(一年以上),可由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經常居住地提出申請,不符合經常居住地受理條件的 , 可向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
戶籍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的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相互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一)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患有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員;
(三)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四)在社會服刑且生活無著的社區矯正人員以及強戒所外就醫、執行的生活無著人員;
(五)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無獨立生活能力的重殘(第一款)重病(第二款)未婚人員,父母年齡在60周歲以上,且家庭財產符合相關規定的,可單獨提出申請 。計算申請人收入時應當核算其父母的撫養費;
(六)父母與30周歲以上未婚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家庭財產符合相關規定的,父母可單獨以戶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計算家庭收入時應當核算該未婚子女贍養費 。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且財產狀況符合相關規定的家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