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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

浙江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

浙江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我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以下簡稱殘疾人兩項補貼)管理服務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6〕3號)和《民政部 財政部 中國殘聯關于進一步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民發〔2021〕7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是為了補助殘疾人因殘疾導致獲取收入困難、生活費用額外增加,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礎上發放給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的一項社會福利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是為了解決殘疾人長期照護困難,減輕殘疾人家庭負擔,確保殘疾人得到基本照護,發放給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用于照料服務的一項社會福利 。
第三條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 以殘疾人需求為導向,堅持惠民便民精準管理 , 補貼標準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 。
第二章 補貼對象
第四條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為具有本省戶籍,持有本省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標準150%以下的殘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標準150%以下的勞動年齡段殘疾人 。
殘疾人家庭和本人收入的認定工作,由民政部門按照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
第五條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為具有本省戶籍,持有本省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的重度殘疾人和三級、四級智力、精神殘疾人 。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根據殘疾類別、等級直接認定,分為四類:
1.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殘疾人:一級肢體、一級精神、一級智力殘疾人;
2. 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殘疾人:一級視力、二級肢體、二級精神、二級智力殘疾人;
3.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殘疾人:二級視力、三級精神、三級智力、四級精神、四級智力殘疾人;

4. 其他重度殘疾人:一級聽力、一級言語、二級聽力、二級言語殘疾人 。
多重殘疾按具體殘疾類別和等級對應的護理補貼對象類別確定 。
第三章 補貼標準
第六條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標準,按照當地低保標準的30%確定 。
第七條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 , 參照當地殘疾人購買護理產品和護理服務等基本照護支出成本確定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他重度殘疾人分為四檔 , 全省指導線分別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50元 。對家庭不具備照料條件 , 經當地民政部門、殘聯組織批準由機構托養照料的殘疾人,在上述補貼標準基礎上上浮50%,其中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殘疾人,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
第四章 申領和發放
第八條 殘疾人兩項補貼以自愿申請為原則 。殘疾人按以下程序申領兩項補貼:
(一)申請 。殘疾人兩項補貼應由殘疾人通過“浙里辦”APP、浙江政務服務網或省內任意鄉鎮(街道)受理窗口提出申請(申請表格見附件1),并提供本人身份證 。需要進行家庭經濟狀況認定的 , 應當提交《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授權承諾書》 。殘疾人也可以通過困難群眾救助“一件事”申請兩項補貼 。
殘疾人的監護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為提出申請 , 并提供監護人或受托人身份證,受托人還應提供委托書(附件2) 。
(二)受理 。受理地鄉鎮(街道)收到申請后,通過“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省系統”)錄入申請信息,并上傳相關材料,申請信息和材料通過省系統推送到申請人戶籍地鄉鎮(街道) 。
(三)初審 。戶籍地鄉鎮(街道)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不含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時間),對申請人的資格情況進行核實,提出初審意見,通過初審的報縣級殘聯審核 。
(四)審核 。縣級殘聯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殘疾狀況等進行審核 , 審核合格的轉送縣級民政部門審定 。
(五)審定 。縣級民政部門對轉送的材料進行審定,審定工作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 。

鄉鎮(街道)自收到審定意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 , 將辦理結果通知申請人,未通過初審、審核、審定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第九條 本省戶籍殘疾人向外省市鄉鎮(街道)受理窗口申請兩項補貼資格認定的,采取異地代收代辦方式,通過“全國殘疾人兩項補貼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全國系統”)受理 。申請人戶籍地鄉鎮(街道)在全國系統接收外省市推送的申請信息,材料不齊的,在全國系統退回受理地;材料齊全的,將申請信息錄入省系統進行受理,按照申領程序在省系統完成初審、審核、審定工作,并在全國系統同步完成相應的程序 。全國系統自動向受理地反饋辦理結果,由受理地將辦理結果通知申請人 。
第十條 資格審定合格的殘疾人自遞交申請當月起計發補貼 。殘疾人兩項補貼實行按月發放 , 發放時間一般為每月10日前,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進行發放,原則上發放至殘疾人本人的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 。經審核批準在機構托養的殘疾人,經殘疾人本人或監護人同意,可依據機構托養審批手續、照護協議 , 將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直接發放給提供照護服務的托養機構 。
第十一條 有條件的地方在人員、機構以及數據核對處理能力具備的前提下,可以將殘疾人兩項補貼審核審定權限下放到鄉鎮(街道) 。縣級民政部門負責匯總鄉鎮(街道)審核審定的補貼資格合格材料,會同縣級殘聯報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 , 同時加強對補貼審核、發放過程的監督管理 。縣級殘聯負責殘疾人證動態管理和殘疾人口數據庫的數據維護,及時更新推送殘疾人證信息,協助做好補貼監管工作 。
第五章 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按照省市統籌、縣級抽查、鄉鎮(街道)實施的原則,建立健全補貼對象資格復核機制,對補貼對象實行動態管理 。資格復核采取殘疾人主動申報和主管部門定期核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殘疾人的收入、殘疾狀況等發生變化的,殘疾人本人、監護人應當及時告知鄉鎮(街道) 。鄉鎮(街道)應當依托村(社區) , 結合殘疾人本人、監護人等主動申報和系統預警,對殘疾人死亡、失蹤、戶籍遷移、殘疾狀況變動、殘疾人證失效等情況以及享受其他社會福利、救助、保險等政策進行復核 。縣級民政部門會同縣級殘聯指導鄉鎮(街道)做好補貼對象資格復核,并對補貼對象動態管理情況進行抽查 。

【浙江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第十三條 已享受補貼的殘疾人,因殘疾狀況等發生變化并導致補貼標準調整的,應主動提出補貼變更申請 , 殘疾人未提出變更申請的,鄉鎮(街道)可根據復核結果為其辦理變更,業務流程參照上述申領程序,補貼標準的調整從作出決定的次月起執行;未導致補貼標準調整的,由鄉鎮(街道)對殘疾人基本信息進行變更 。殘疾人證到期前,殘聯組織應當提前6個月提醒殘疾人換領殘疾人證 。
第十四條 殘疾人死亡、戶籍遷出的,殘疾人證過期、凍結、注銷的 , 殘疾人家庭或本人收入不再符合補貼條件的,由鄉鎮(街道)核實后辦理注銷手續,并于次月停止發放補貼 。對享受補貼期間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需在監獄服刑的殘疾人 , 自判決生效后次月起停止發放補貼 , 服刑期滿后符合條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請補貼 。
第六章 政策銜接
第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可同時申領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享受兒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殘疾兒童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殘疾人不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 。殘疾人兩項補貼與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不得重復享受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與養老服務補貼、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看護補貼不得重復享受 。殘疾人兩項補貼不計入城鄉低保和低保邊緣家庭的收入 。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 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殘聯配合、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民政部門履行牽頭統籌職責,負責補貼資格審定、補貼發放、監督管理工作,做好政策銜接、制度建設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資金保障 , 及時足額安排補貼資金及工作經費,做好資金使用監督等工作;殘聯組織發揮“代表、服務、管理”職能作用,及時掌握反映殘疾人需求,嚴格殘疾人證核發管理 , 定期與民政部門、鄉鎮(街道)共享殘疾人證辦理及變更等情況,做好補貼相關審核工作 。鄉鎮(街道)負責補貼申請受理、初審、日常管理服務等工作,村(居)民委員會予以協助 。
第十七條 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自2022年起納入各級民政部門預算,并由各級民政部門做好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各級財政應當統籌安排財政預算,保障殘疾人兩項補貼發放所需資金,省級財政根據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和財力水平、保障對象、補貼標準以及工作績效等情況予以補助 。實施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所需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
第十八條 各級民政部門、殘聯組織和鄉鎮(街道)要按照數字化改革要求,統一使用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統辦理殘疾人兩項補貼業務 。加強部門信息共享 , 省殘聯應及時將殘疾人證申領、變更、過期、凍結、注銷等信息交換給省民政廳,省民政廳應及時將殘疾人兩項補貼發放信息交換給省殘聯 。通過數據監測、比對、分析,建立主動發現機制,簡化工作流程,提高辦事效率 。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建立殘疾人兩項補貼信息公示制度 。鄉鎮(街道)要將通過審定的補貼對象名單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并定期更新補貼對象信息 。各級民政部門每年要將補貼資金發放使用情況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
第二十條 加強補貼資金發放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堅決防止截留、挪用、騙取補貼資金等行為 。對申請人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的,原批準機關應當依法依規停止發放補貼,視情將其違法違規行為線索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探索建立容錯機制 , 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經辦人員免于問責 。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地可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實施細則或具體規定,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殘聯備案 。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殘聯負責解釋 。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民政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浙江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實施辦法>和<浙江省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民福〔2016〕23號)、《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民政廳 浙江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調整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的通知》(浙財社〔2019〕4號)、《浙江省民政廳辦公室浙江省殘疾人聯合會辦公室關于深化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浙殘辦發〔2020〕9號)同時廢止 。
附件1:浙江省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表.docx
附件2:委托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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