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規范于都縣中心城區養犬管理工作 , 維護犬只飼養人的合法權益,督促犬只飼養人履行相關義務,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 , 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鞏固文明城市創建成果 ,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現就中心城區養犬管理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中心城區范圍為于都縣城主城區(含老城區、水南新區)、楂林工業園區、上歐工業園區 。二、本通告所稱飼養人,是指飼養犬只的單位或者個人,單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三、中心城區的飼養人可以飼養小型犬,不得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已在中心城區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的,應當在2021年12月31日前將犬只遷出中心城區,逾期未遷出的 , 一律視為流浪犬、無主犬予以收容 。
因軍事、警務、科研、公益、演藝、商用等特殊需要養犬的,不在本通告范疇 。
四、犬只飼養人應當依法、文明飼養犬只,不虐待和遺棄犬只,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
五、中心城區養犬必須辦理《養犬登記證》方可養犬,養犬人應在自飼養之日起15日內申領《養犬登記證》 。現已養犬的,在完成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種后,應當在2021年12月31日前在“于都公安”微信公眾號申報或到居住地所在居(村)委會申報,《養犬登記證》由于都縣公安局審批,居(村)委會負責發放 。
六、犬只飼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養犬單位或個人,必須對所養犬只實行栓養或圈養 。
(二)養犬單位和個人,應當每年到于都縣農業農村局指定的動物診療機構為犬只注射獸用狂犬病疫苗,并辦理《于都縣犬類免疫證》 。
(三)不得攜犬只進入機關、學校、醫院(寵物醫院除外)、公園、公共綠地、廣場等人員密集公共場所(導盲犬、扶助犬除外) 。
(四)不得攜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當征得汽車駕駛人和同車乘車人同意 。
(五)攜犬只出戶時,需佩戴犬牌 , 應當對犬只束犬鏈(繩)(長度在1.5米以內)、佩戴嘴罩,由成年人牽領 , 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不得驅使犬只恐嚇、攻擊他人 。
(六)攜犬只出戶時 , 即時清除犬只在公共場所產生的排泄物 。
(七)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 飼養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
(八)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 。
殘疾人攜帶導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 公共場所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無障礙服務 。
【于都縣寵物店地址 贛州于都養狗相關規定】七、違反本通告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 , 由相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贛州市城市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對在中心城區內飼養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存在安全隱患的犬只、放養的犬只、不采取約束措施的犬只、無牌犬只視為無主犬一律予以收容、處置;對中心城區街面上發現的流浪犬、無主犬予以收容;政府主管部門將對違規養犬、不文明養犬的單位和個人予以曝光 。
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八、廣大市民應積極抵制不文明養犬行為,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批評、勸阻和舉報 。
九、各鄉鎮圩鎮養犬管理,可以由各鄉鎮人民政府參照于都縣中心城區養犬管理規定施行 。
舉報電話:
公安:110
貢江派出所:0797-6338903
工業園派出所:0797-6329110
于都縣城市管理局:0797-62391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