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辦理房產證后 , 只需要把購房合同復印件留給房管所,而不需要把合同原件交給開發商 。
因為當初簽訂購房合同時是一式三份 , 購房人一份、開發商一份、房管所登記備案一份 。自己仍然需要保留一份購房合同 。
購房合同是買賣雙方就購房事項達成的合意,而房產證僅僅是證明房屋的權屬 。但是購房合同中約定的不僅僅是房屋的權屬問題,還包括一些附屬的權利義務 , 比如 , 房屋的公共維修基金 , 比如房屋是一屋二賣,比如房屋的價格(這還涉及到再次賣房時的交稅問題)等等事宜 , 都是房產證所不能代替的 。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辦了房產證合同就收回了嗎 辦理房產證為什么收走了合同】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