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定范圍
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⑴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⑵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 , 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⑶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⑷患職業病的;
【蘇州市工傷認定情形 蘇州工傷認定一般是多久】⑸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視同工傷:
⑴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⑵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⑶職工原在軍隊服役 , 因戰、因公負傷致殘 , 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
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⑴故意犯罪的;
⑵醉酒或者吸毒的;
⑶自殘或者自殺的 。
二、認定程序
1.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事故傷害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 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
2.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⑴工傷認定申請表;
⑵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⑶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⑷職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的 , 應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對事故當事人進行責任劃分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⑸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
3.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
三、勞動能力鑒定
1.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其中: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 , 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2.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延長30日,并將鑒定結論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
3.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 , 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保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
四、注意事項
1.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
2.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 , 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 , 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
3.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 , 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 ,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
4.職工及其近親屬或其所在單位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或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