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2020年1月1日實施的《江蘇省租賃住房治安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出租人應當自租賃合同訂立之日起7日內申報登記信息 。出租人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管理租賃住房的,還應當申報登記受委托人基本信息和委托內容 。
第十三條承租人變更或者停止租賃的 , 出租人應當自承租人變更或者停止租賃之日起7日內申報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
第十四條出租人應當如實申報登記信息,申報登記信息的內容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姓名(名稱)、公民身份號碼(社會統一信用代碼)、工作單位(服務處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 以及房屋地址、產權信息、租期、使用性質、建筑面積、居住人員信息等住房情況 。
登記方式:
1、通過租賃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自主申報;
【蘇州出租房屋信息申報時間 蘇州出租房備案登記】2、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機關委托的機構申報;
3、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互聯網平臺出租住房的,可以約定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互聯網平臺經營者申報;
4、通過房屋所在地物業服務企業轉報;
5、通過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轉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