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家庭財產
主要指家庭共同生活成員所擁有的不動產和動產情況,不動產主要包括家庭成員持有房屋、土地、林木等定著物情況 , 動產主要包括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保險、債權等金融資產以及市場主體、車輛、大型農機具等
二、家庭財產按照以下標準核定
(一)不動產按照不動產登記部門頒發的不動產產權證書的登記信息、相關購買信息和已在住建、土地、林業等部門辦理備案等信息認定 。沒有在相關部門登記備案的不動產,以簽訂的相關協議進行認定;
(二)銀行存款按照申請社會救助家庭成員賬戶中的總金額認定,也可參考一定時間內的銀行賬戶余額及流水情況綜合評估;證券、基金等金融資產按照股票市值和資金賬戶余額或基金凈值認定;商業保險按照保險合同預定的給付時間和現金價值認定;債權按照協議等文本信息認定;
(三)市場主體情況主要包括開辦或投資企業、經營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情況,按照市場監管部門登記信息確定;
(四)車輛主要包括機動車輛(殘疾人用于功能性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普通摩托車除外)、船舶、大型農機具等,按照公安、交通運輸、農業等相關部門登記信息和登記人認定 。
三、對于維持申請人家庭生產生活的必需財產 , 可按下列規定豁免 。【寧夏社會救助家庭財產認定標準 寧夏社會救助家庭財產認定標準最新】
(一)家庭成員名下擁有唯一機動車,該機動車用于保障家庭成員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在區內醫療機構長期就醫或重度殘疾人進行治療、康復或出行等特殊情形的,可適當放寬認定條件,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后,可以予以豁免;
(二)經認定屬于家庭唯一謀生工具的小型經營性車輛、生產型用車,可適當放寬認定條件,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后 , 可以予以豁免;
(三)因被盜、自然災害、法院執行等因客觀原因造成車輛滅失或無法銷戶的車輛,應當依據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信息查詢結果及本人提供公安機關的報警、掛失等證明材料,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綜合印證,并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后 , 可以予以豁免;
(四)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名下擁有兩套住房,但累計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高于30平方米的,可以予以豁免;
(五)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名下擁有兩套住房,其中屬于長期無人居住且無法及時變現的農村住房或農村城鎮化分配的不能買賣且不能過戶的房屋,可以予以豁免,同一家庭豁免的住房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套;
(六)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時,對家庭擁有的貨幣財產屬于無須抵押或擔保的政策性貸款,且能夠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可以予以豁免;
(七)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時,發現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存款超過同期對應救助政策貨幣財產限額標準,且累積持有時間未超過12個月,能夠提供自申請或者動態管理之日起12個月內二級(含)以上級別醫療機構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治療方案等醫學證明材料,確認存款用于治療重大疾病的,可以予以豁免,豁免時間最長不能超過12個月;
(八)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
四、對申請或已納入救助保障范圍的家庭,自申請或納入保障范圍之日起,在任何時點核對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名下的動產和不動產,均認定為其家庭財產 。
五、社會救助申請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及具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員,需如實申報家庭經濟狀況 , 并配合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