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受理條件
1.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
2.當事人必須是自愿結婚和無配偶
3.當事人為非直系血親或者三肛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4.當事人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5.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戶口
6.申請結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
二、辦理材料
1.申請人雙方戶口本(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2.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3.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原件復印件各一份,僅支持紙質)
三、辦理流程
1.預約(法定節假日除外)
2.受理(核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予 以受理;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一次性告知應補正的全部材料; 不符合受理條件的 , 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
3.審查(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請是否符合辦理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核 。)
4.辦結(符合辦理條件的 , 作出予以許可(批準、救助、獎勵等) 的決定; 不符合辦理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批準、救助、獎勵等) 的決定, 并根據業務流程業務辦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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