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軍人優待證申請事項
第十七條 退役軍人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等其他優撫對象原則上應向戶籍地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提出申請 。不在戶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提出申請 。
本辦法施行后,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接收退役軍人時,可依對象本人意愿完成申領 。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由監護人提出申請 。
第十八條 兩種優待證申領條件均符合的申請人,可根據意愿申領其中一種 。
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對象,其相關身份均寫入優待證芯片 , 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優待服務 。
第十九條 申請人可申請由戶籍地或常住地省份發放優待證 。【軍人優待證如何申請?】
若申請由常住地省份發放優待證,應符合常住地?。ㄇ⑹校┩艘劬聳攣裉ň鄭┯泄毓娑?。如不符合常住地?。ㄇ⑹校┩艘劬聳攣裉ň鄭┯泄毓娑ǎ篩萆昵肴艘庠缸昵牖Ъ厥》莘⒎龐糯?。
第二十條 申請人提出申請前,應建檔立卡 。
申請人完成建檔立卡后,可通過互聯網提出線上申請,也可向戶籍地或常住地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提出申請 。
第二十一條 本人提出申請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證、近期1寸白底免冠電子相片等相關證件或材料 。
委托他人申請的,受托人還需提供受托人居民身份證及委托書等相關證件或材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