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保障性租賃房:
1.申請之日前五年內有房產轉讓行為的 。
2.通過購買商品房取得本市戶籍未滿十五年的 。
3.作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過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戶籍未滿十年的 。
4.已領取拆遷公有住房安置補償金未退還的 。
5.已領取住房貨幣化補貼未退還的 。
6.市人民政府規定不得申請的其他情形 。
(三)申請保障性租賃房的申請家庭 , 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申請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須共同申請 。申請人及其配偶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或收養關系的具有本市戶籍的家庭成員,也可共同申請 。共同申請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須共同申請 。申請家庭成員的收入(資產)、住房面積應當合并計算 。戶籍因就學遷入本市的,就學期間不計入取得戶籍時間 。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戶籍遷出本市的,仍可參與共同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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