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跨省辦理婚姻登記所需證件:
現行《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和第十一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戶口簿和身份證 。按照試點工作要求 , 當事人選擇在一方經常居住地申請辦理婚姻登記的 , 除按照《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需要提交的證件外 , 還應當提交一方當事人經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證 。其他應當提供的證明材料,按照現行內地居民結婚、離婚登記規定辦理 。【跨省登記結婚需要什么證件】
跨省辦理婚姻登記試點地區:
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 , 遼寧省、山東省、廣東省、重慶市、四川省實施內地居民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跨省通辦”試點,江蘇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漢市、陜西省西安市實施內地居民結婚登記“跨省通辦”試點 。
國務院決定在內地居民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地區暫時調整實施《婚姻登記條例》有關規定目錄:
在試點地區,相應暫時調整實施《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 。
《婚姻登記條例》
調整實施情況
第四條第一款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
第十條第一款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
調整后,雙方均非本地戶籍的婚姻登記當事人可以憑一方居住證和雙方戶口簿、身份證,在居住證發放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自行選擇在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婚姻登記 。
試點過程中,民政部要指導試點地區進一步加強婚姻登記管理信息系統升級改造,著力提升婚姻登記信息化水平;充分發揮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公共支撐作用,強化部門間信息共享,完善婚姻登記信息數據庫,確保婚姻登記的準確性;編制婚姻登記辦事指南,開展婚姻登記“跨省通辦”實務培訓,依法有序開展試點工作;加強宣傳引導和政策解讀,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和解決突出問題 , 防范和化解各種風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