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貴州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經于2021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6號公布,自2022年3月8日正式施行 。《規定》的實施,對進一步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落實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
一、《規定》主要解決了什么問題
一是明確女職工勞動權益保護的職能部門及職責 。
二是從平衡女職工勞動權益保護與用人單位有效發展的角度 , 明確了女職工經期、孕期、產假期、哺乳期、更年期的適當保護 。
三是明確政府在減輕職工育兒負擔方面應采取的措施 。
四是強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衛生健康、醫保等多部門聯合執法,明確工會、婦女組織對女職工勞動權益保護的宣傳、監督 。
二、《規定》如何保護“五期”女職工
女職工除享受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明確的保護措施外,還可以根據《規定》,享受以下保護措施:
(一)經期保護 。
女職工因痛經不能堅持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適當休息時間 。
女職工從事連續2小時以上站立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適當的工間休息 。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在職女職工發放必要的衛生用品或者衛生費 。
(二)孕期保護 。
為落實優生優育,明確孕期女職工有流產先兆、習慣性流產史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適當安排保胎休息、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
明確女職工懷孕不滿3個月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的 , 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且應當在每天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
(三)產假期保護 。
考慮到實施剖宮產手術分娩的女職工比順產女職工需要更長的恢復時間,《規定》明確實施剖宮產手術分娩的女職工增加產假15天 。
女職工符合政策生育的 , 除享受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外 , 增加產假60天 。
產假期滿女職工重返工作崗位難免出現不適應,《規定》明確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用人單位給予1至2周的適應時間逐步恢復原定額勞動量 。
(四)哺乳期保護 。
為方便女職工兼顧工作與照顧嬰幼兒,《規定》明確哺乳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
【五方面保護 貴州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政策解讀】
為照顧體弱兒的女職工提供特別保護,《規定》明確嬰兒滿1周歲,經醫療機構確認為體弱兒的,由女職工本人提出 , 用人單位同意,可以適當延長其享受哺乳期待遇的時間,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 。
(五)更年期保護 。
《規定》明確女職工經醫療機構確診為重度更年期綜合癥者,且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可以適當減輕勞動量,或者經雙方協商安排其他合適的勞動 。
此外 , 女職工還享受每年至少1次的婦科檢查,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
鼓勵用人單位定期組織女職工進行乳腺癌、宮頸癌檢查 。
三、政府采取何種措施減輕職工育兒負擔
《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綜合采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措施,培育普惠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推動建立完善普惠托育服務體系 。鼓勵、支持用人單位為職工照護3周歲以下嬰幼兒創造便利條件 。
四、如何協調女職工勞動權益保護與用人單位有效發展之間的關系
提升女職工勞動權益保護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會增加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 。《規定》充分考慮女職工勞動權益保護的必要性、緊迫性與用人單位有效發展之間的關系,主要通過三種方式平衡兩者的沖突:
(一)使用“適當休息、“一定的休息時間”等,賦予用人單位根據崗位性質、工作方式等自主決定以何種方式保護經期、孕期女職工 。
(二)使用“可以”,賦予用人單位自主決定是否向女職工發放衛生費、是否延長撫育體弱兒女職工的哺乳假、是否給予更年期女職工保護等 。
(三)使用“鼓勵” , 賦予用人單位自主決定是否定期組織女職工進行乳腺癌、宮頸癌的檢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