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實施日期: 2023年07月07日
失效日期: 2028年07月07日
廣州市養老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就業補貼及崗位補貼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推動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根據《廣州市養老服務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服務機構包括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完成養老機構備案(或持有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的養老機構 , 以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專門為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組織 。
本市范圍內養老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就業補貼和崗位補貼(以下統稱“補貼”)的補貼對象、補貼標準、補貼發放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
事業單位性質的養老服務機構編內人員不享受補貼 。
第三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補貼政策制定、統籌指導、監督管理工作,并按照財政資金管理規定將養老服務機構從業人員補貼以及委托第三方機構所需資金納入市本級部門預算 。區民政部門負責轄區內養老服務機構從業人員補貼申請審核及發放管理工作 。
市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做好養老服務機構從業人員補貼財政資金保障工作 。市、區民政部門與財政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績效評價工作 。
第二章補貼標準
第四條 就業補貼標準:
?。ㄒ唬┲械戎耙笛#ê脊ぱ#┤罩票弦瞪⑵脹ǜ嘸噸醒П弦瞪諮戲窕勾郵卵匣だ懟⒁攪啤⒖蹈礎⑸綣さ紉幌叻窀諼煥奐坡?年的,給予一次性就業補貼6000元;
?。ǘ└叩戎耙翟盒H罩票弦瞪諮戲窕勾郵卵匣だ懟⒁攪啤⒖蹈礎⑸綣さ紉幌叻窀諼煥奐坡?年且未獲得前項就業補貼的 , 給予一次性就業補貼11000元;已獲得前項就業補貼的 , 予以補差;
?。ㄈ┤罩破脹ǜ叩妊1究萍耙隕涎Ю弦瞪諮戲窕勾郵卵匣だ懟⒁攪啤⒖蹈礎⑸綣さ紉幌叻窀諼煥奐乒ぷ髀?年且未獲得前項就業補貼的,給予一次性就業補貼12000元;已獲得前兩項之一就業補貼的,予以補差 。
第五條 崗位補貼標準:
?。ㄒ唬┥昵肴嗽諮戲窕勾郵卵匣だ硪幌叻窀諼煥奐坡?年但未滿10年的 , 給予一次性崗位補貼5000元 。對持養老護理員五級/初級技能等級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增加補貼1000元,持養老護理員四級/中級技能等級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增加補貼2000元 , 持養老護理員三級/高級技能等級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增加補貼3000元,持養老護理員二級/技師技能等級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增加補貼4000元,持養老護理員一級/高級技師技能等級證書的增加補貼5000元;
?。ǘ┥昵肴嗽諮戲窕勾郵卵匣だ硪幌叻窀諼煥奐坡?0年且未獲得前項崗位補貼的,給予一次性崗位補貼20000元 。對持養老護理員五級/初級技能等級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增加補貼1000元,持養老護理員四級/中級技能等級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增加補貼2000元,持養老護理員三級/高級技能等級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增加補貼3000元,持養老護理員二級/技師技能等級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增加補貼4000元 , 持養老護理員一級/高級技師技能等級證書的增加補貼5000元 。已獲得前項崗位補貼的,予以補差 。
第六條 申請人同時符合就業補貼及崗位補貼申請條件的 , 可同時申請就業補貼及崗位補貼 。
申請崗位補貼時按已取得的最高技能等級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給予對應金額的補貼,其他已取得或后續取得證書的各等級補貼不再享受 。
本辦法實施前已享受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就業補貼或崗位補貼的,除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所述補差情形外,不再給予同一情形補貼的補差 。
【廣州市養老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就業補貼及崗位補貼管理辦法】第三章補貼申請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就業補貼應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胙戲窕骨┒├投賢蚴粲誒臀衽汕駁?nbsp;, 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并在養老服務機構中從事養老護理、醫療、康復、社工等一線服務崗位累計滿3年,且截至申請補貼之日仍在從事養老護理、醫療、康復、社工等一線服務崗位;
?。ǘ┦粞戲窕構ぷ魅嗽保?且未滿60周歲;
?。ㄈ┦糝械戎耙笛#ê脊ぱ#⑵脹ǜ嘸噸醒А⒏叩戎耙翟盒H罩票弦瞪⑷罩破脹ǜ叩妊1究萍耙隕涎Ю弦瞪ㄉ昵肴嗽諍賢諛諮Ю⑸浠?nbsp;, 按最高學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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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年內無重大違法、犯罪記錄,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崗位補貼應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胙戲窕骨┒├投賢蚴粲誒臀衽汕駁?nbsp;, 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并在養老服務機構中從事養老護理一線服務崗位累計滿5年、滿10年,且截至申請補貼之日仍在從事養老護理一線服務崗位;
?。ǘ┦粞戲窕構ぷ魅嗽? ,且未滿60周歲;
?。ㄈ┤〉糜胨沃案諼幌嚶Φ母誶芭嘌抵な榛螄喙刂耙底矢裰な櫚?。
?。ㄋ模┙?年內無重大違法、犯罪記錄,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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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昵肴吮救說納綾?ê?。
第十條 申請人應在每年3月1日至15日期間提出補貼申請;逾期申請的 , 不予受理 。
第四章補貼審核和發放
第十一條 市民政部門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協助開展養老服務機構從業人員補貼的日常工作 。第三方機構應符合《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
第十二條 區民政部門按職責在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對轄區內養老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當年補貼申請資料的審核工作 。
第十三條 經審核符合補貼條件的,由區民政部門提出審核意見;不符合補貼條件的,由區民政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并說明理由 , 于4月30日前退回申請人 。
第十四條 區民政部門應將經審核通過的擬發放補貼人員名單通過區民政部門官方網站公示5日 。
第十五條 公示期內,養老服務機構或申請人可就補貼審核結果向市民政部門提交書面復核申請 。市民政部門將在公示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工作,并將復核結果通過屬地區民政部門轉達相關養老服務機構或申請人 。市民政部門作出的復核結果為最終審核結果 。
第十六條 經審核符合補貼條件且在公示期間沒有公眾提出異議或有公眾提出異議但未能提出合理理由的 , 由區民政部門核對擬發放人員名單及補貼金額無誤后通過廣州市為老服務綜合平臺(以下簡稱“為老平臺”)提交市民政部門匯總 。市民政部門應按預算編制規定和程序編入次年部門預算 。區民政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按規定在申請補貼次年的4月30日前將有關補貼資金撥付至申請人的社保賬戶 。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市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為老平臺,依法整合養老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從業年限等基礎信息,提升補貼申請和審核工作效能,并確保所獲取個人信息的安全 。
區民政部門應當引導養老服務機構依法將本機構從業人員信息與為老平臺對接 。
為老平臺記錄的數據是養老服務機構從業人員補貼申請、審核、監管等的參考 。
第十八條 市、區民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完成相關工作并對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申請人個人信息予以保密,存在違法違紀或者其他不當情形的 , 由有權機構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十九條 養老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在申請補貼、接受核查時 , 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資料和憑證 。如有弄虛作假、騙取補貼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補貼資格,追繳補貼經費,并按規定追究責任 。
第二十條 市民政部門應每年定期通過官方網站對外公布補貼發放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