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溫州新生兒國內出生戶口登記指南(材料+方式+入口)
受理條件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嬰兒的監護人或者戶主向嬰兒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
嬰兒出生1年后申報出生登記的 , 由公安派出所對未按時申報出生登記的情況說明進行核查 。嬰兒出生5年后申報出生登記的,由縣級公安機關進行核查 。
大中專院校的已婚學生夫妻雙方戶口均屬學生集體戶口的 , 在學期間所生子女的戶口應當在該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
大中專院校的已婚學生夫妻一方戶口屬學生集體戶口 , 其配偶為非學生集體戶口的,在學期間所生子女的戶口應當在其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
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一方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應當在地方居民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
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的 , 所生子女可以在父親或者母親部隊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 也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
申請材料目錄
申請方式:
可線上辦理,也可以選擇在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
辦理入口:浙江政務服務網 (進入辦理入口后,自行選擇辦理區域哦)
點擊查看>>>
辦理流程
1、申請人向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辦證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的材料 。
2、公安派出所(辦證中心)對符合辦理條件且材料齊全的,當場予以辦理 。
辦結時限
法定期限:即辦
承諾期限:即辦
時限說明:
1.出生5年內申報的,符合辦理條件且材料齊全的,當場予以辦理 。
2.出生5年后申報的 , 由縣級公安機關進行核查后,再由窗口辦理 。
辦理進程和結果查詢網址:bsjd.zjzwfw.gov.cn
政策依據: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 浙江省公安廳 2020-05-01
第三章 出生登記 第十八條 嬰兒出生登記實行隨父隨母自愿落戶的原則 , 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婚生育子女隨父申報出生登記的 , 需提交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
第一節 國內出生
第十九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父親、母親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憑以下材料,向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一) 《出生醫學證明》;
(二) 隨父或隨母申報一方的居民戶口簿
(三) 父母的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聲明 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一并提交父母共同選定子女民族成份的確認書 。
第二十條 在同一市內 , 父母的戶口一方為家庭戶、一方為集體戶的,所生子女應當隨家庭戶一方申報出生登記 。一方為集體戶(學生集體戶除外)、另一方為市外家庭戶,或者雙方均為集體戶的,憑集體戶設立單位同意掛靠、父母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無住房證明,子女可以隨父或隨母在集體戶申報 。
第二十一條 父母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在其父親或母親部隊所在地申報出生登記,也可以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申報 。父母一方為現役軍人、一方為地方居民的 , 所生子女隨居民一方申報出生登記 。其中,現役軍人戶口注銷前與父母同戶,且地方居民一方為市外戶口的,也可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申報;母親為駐浙部隊軍人的,也可在母親部隊駐地申報 。
第二十二條 父母雙方戶口均屬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可以在該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申報出生登記 。父母一方戶口屬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另一方為非學生集體戶口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隨非學生集體戶一方申報 。
第二十三條 父母雙方戶口原登記在本?。蚨ň庸?境)外戶口均被注銷的,其在國內出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子女,應當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在國外取得居留權或作為外國公民的身份證件、父母的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聲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及親屬關系證明 , 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申報出生登記 。
第二十四條 申報出生登記時,父母雙方因死亡等原因,所生子女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監護人撫養的,應當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戶口被注銷證明、監護關系證明或聲明等材料 , 隨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監護人申報出生登記 。未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出生情況證明或聲明 。
【材料+方式+入口 浙江溫州新生兒國內出生戶口登記指南】第二十五條 出生后 , 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