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蘇淮安無償獻血免費用血返還操作規程
一、報銷原則
《江蘇省獻血條例》中規定,無償獻血的公民本人享有免費用血的權利,無償獻血者(不包括自身儲血)累計獻血量在800毫升以下的 , 按全血量的三倍免費用血;累計獻血量在800毫升(含800毫升)以上的,終身免費用血 。無償獻血者的父母(繼父、繼母)、配偶、子女(養子、養女)需要臨床用血時,可以按獻血者實際全血量等量免費用血;機采血小板一個治療量按全血800毫升換算 。
獻血返還應遵循“獻血在先,用血在后”原則 。
資料提供:無償獻血者本人用血報銷時 , 應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無償獻血證(用血記錄需填寫完整)、用血發票原件(如原件收回,應在復印件上注明“原件已收”,并加蓋收回原件單位的公章 , 方可用于報銷)和患者出院明細(費用清單);無償獻血者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用血報銷時,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需出示與獻血者關系的有效證明(如戶口簿、結婚證、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 。
資料審核:經辦者審核申請者提供的相關報銷憑據的真實性 , 并通過血站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核對獻血者獻血信息的真實性及返還情況 。
確定返還金額:信息審核無誤且符合返還條件的,按相關條例報銷原則的規定返還 。
二、本地獻血異地報銷
收到用血地采供血機構傳真來的“江蘇省無償獻血異地用血報銷確認憑證”后,及時對無償獻血者的獻血量和償還情況等信息進行確認(必須確認人簽名、蓋無償獻血異地用血報銷確認章) , 確認后回傳給對方,同時向用血地采供血機構提供獻血地報銷細則 。
將“無償獻血用血報銷憑證交接明細表”經接交人簽字和單位蓋章后,回傳一份給用血地采供血機構,作備查之用 。
財務部門在收到“江蘇省無償獻血異地用血報銷憑證”后,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系統、同城轉賬、異地電匯等方式,向用血地采供血機構支付其墊付的用血報銷費用,每月結算一次,付款期限為收到材料后七個工作日內 。
三、異地獻血本地報銷
審查無償獻血相關人提供的用血報銷材料(詳見附件)和醫療機構出具的用血票據,在“全省聯網報銷系統平臺”上對獻血者獻血情況和返還情況進行查詢 。
符合返還條件的,在“全省聯網報銷系統平臺”上登記獻血者(本人、父母、子女)用血詳細信息,將生成的“江蘇省無償獻血用血報銷憑證”傳真給獻血地采供血機構 , 并詢問獻血地報銷細則 。
在收到獻血地采供血機構確認回執后,填寫“淮安市無償獻血省內異地用血報銷登記(外獻本用)”,逐項填寫獻血信息、用血信息、其它獻血,對審核無誤的用血報銷材料和用血票據按要求進行復印 。
打印“江蘇省無償獻血用血報銷憑證”,經經辦人、領款人、部門負責人、財務審核人簽字,報單位領導審批后,交財務人員向無償獻血相關人付款 。
【淮安無償獻血免費用血返還操作辦理流程】將“江蘇省無償獻血用血報銷憑證”復印件回傳給獻血地采供血機構(或其自行打印),以便獻血地采供血機構及時了解和掌握無償獻血者用血費用償還等信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