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種方式是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 , 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
第二種方式是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調解的人)的主持下 , 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明勸導 , 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
第三種方式是仲裁也稱公斷 。
第四種方式是訴訟,通過訴訟解決糾紛也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終手段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承包糾紛應該怎么處理】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 , 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