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審核
市發展改革委受理申請后 , 會同市經濟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 , 以及第三方機構 , 對申請材料進行信息比對 , 在受理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申請信息與車輛購置信息、注冊登記信息一致 , 且屬于本實施細則明確的補助范圍的 , 給予審核通過 。經比對有以下情形的 , 退回申請:
(1)申請人提交的個人信息與在車輛銷售機構登記的購置信息以及在市公安局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信息不一致;
(2)未在本細則規定的時限內完成開票及車輛注冊登記手續;
(3)車輛使用性質為經營性用途;
(4)本次申請以前 , 申請人已取得充電補助資金 。
3、異議復核
對不符合申請要求的 , 市發展改革委應當及時通過短信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 , 可以在15個工作日內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 由本人前往指定地點 , 現場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1)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2)車輛行駛證復印件;
(3)車輛購置發票及銷售合同復印件 。
市發展改革委收到復核申請后 , 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 并通過短信通知申請人 。經復核仍不符合補助條件的 , 不再受理申請人申請 。
4、資金撥付和指定專戶
申請人申請材料經審核符合條件的 , 且經公示無異議的 , 市發展改革委將匯總擬補助消費者信息和金額報市節能減排辦;市節能減排辦審核同意后下達資金計劃并抄送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匯總后 , 定期向市財政局提交經審核確認符合撥付條件的消費者信息及補助金額 , 并申請資金撥付;市財政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 , 撥付資金 。
補助資金按月分期撥付至指定賬戶 , 每人每月撥付150元 , 直至累計撥付達到5000元為止 。
5、使用
補助資金不可提現 , 只能用于支付在本市使用具有獨立報樁電表的個人自有充電樁充電時產生的電費 , 或在本市公共或專用充電設施充電并使用上海充電設施公共數據采集與監測市級平臺支付的電費和服務費 。
消費者收到補助資金后 , 須將指定專戶與市電力公司出具的電動汽車充電賬戶(可用于使用個人充電樁支付)和在上海充電設施公共數據采集與監測市級平臺注冊的支付賬戶(可用于公共充電樁支付)進行捆綁 , 指定專戶余額可以支付消費者使用上述兩個賬戶發生的費用 。指定專戶余額不足的 , 可以用個人自有資金支付 。
消費者收到補助資金后 , 不得將登記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營業性用途 。如改變用途的 , 本市將停止向相關消費者繼續撥付剩余補助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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