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 五 )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隨意丟棄犬尸的,由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
未按動物防疫的規定處置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犬尸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罰 。
第四十七條 養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被依法沒收犬只并注銷養犬登記證后,2年內提出養犬登記申請的,不予批準 。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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