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 二 )


七、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飼養人,由公安、農業、衛生、城管、工商等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查處 。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犬類管理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八、本通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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