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體投標怎么報名,到底應該怎樣簽合同( 二 )


我們需要從內容與形式二個方面進行認真區分 , 作為真正的聯合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 也應依法規進行投標 , 避免陷入誤區 。1.要從聯合體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實質目標進行分析 。聯合體的成員組成是否合理 , 是否實現了強強聯合 , 優勢互補 , 還是強弱、弱弱結合、同質報團 , 是否有刻意聯合傾向 。對合法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 , 應在加入前充分考慮這一因素 , 切莫抱有僥幸心理 。
2.各方必須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之前簽訂聯合協議 。3.聯合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必須得到采購人知曉與認可 , 并將聯合協議提交采購人 。如果各成員事先口頭達成協議 , 承諾在中標后各成員分別承擔項目實施 , 并未告之采購人 , 這就是典型的轉包、非法分包了 。4.按照聯合協議、招標文件、投標文件的要求 , 聯合體共同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 , 而不能只由聯合體的牽頭人單獨簽訂 。
聯合體投標需要具備什么要素?
聯合體投標需要具備三個要素 。1.在所提交的“共同投標協議”中應明確牽頭人(主辦方)、各成員之間分工和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2.《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聯合體各方應簽訂聯合體協議 , 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 , 并將聯合體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給招標人 。聯合體中標的 , 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 , 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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