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用設施用地

公用設施用地一般稱公建用地,是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建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的用地,應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屬場院、綠地和配建停車場等 。
根據國家《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 137—90》,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分為兩大類:一類為居住小區及小區級別以下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歸屬為居住用地R),如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 。一類為居住區及其以上的行政、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以及科研設計等機構和設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歸屬為公共服務設施用地A) 。

什么是公用設施用地


公用設施用地能否辦理抵押權登記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不得抵押 。但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人已支付相應的對價,并有權使用自有資產進行融資 。房地產抵押憑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辦理 。土地使用者可以將土地使用權抵押給金融機構或者其他債權人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應提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相關文件 。因此該土地可以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土地抵押權不僅是一種擔保物權,也是一種其他的土地權利 。土地抵押后,作為標的物的土地不轉讓,它仍然由原使用者占有和使用,只有代表經濟價值的某項權利得到保障 。
【什么是公用設施用地】法律依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公共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設施用地不得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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