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外包服務合同范本( 四 )


(1)向其他業者轉讓或提供經營的商品及物品類
(2)向他人轉讓或轉用配發的物品、文件以及情報等,或復制復印
(3)不管以本人名義還是以他人名義,加入實質性的同業種的其他連鎖,或有連鎖關系
(4)向他人轉讓或擔保抵押只有締結本合同才享有權利及加盟店的營業權、租借權和與營業有關系的動產、不動產或債權等
(5)其他由總部(支部)等禁止的事項 。
第九條:更改勸告
當加盟者沒有充分實行本合同的條文及總部(支部)的指示,或缺少誠意時,或者因加盟者自身經營管理不妥,或被認為不具備加盟條件時,總部(支部)要以書面形式勸告更改 。加盟者對此勸告必須予以確實的答復并加以實行 。
第十條:不可抵抗的免責
在由于天災,災害及沒有任何爭議的原因給商品進貨及其他總部(支部)活動造成障礙時,加盟者應承認是不可抵抗的,不得提出異議 。
第十一條:加盟者的解除權
加盟者根據自己的意愿,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在此情況下,應在6個月前以書面形式向總部(支部)提出預告 。
第十二條:總部的解除權
1、當加盟者適合以下各項之一時,總部(支部)有權解除本合同:
(1)缺少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加盟條件時,或者對本合同、運營規章因故意或過失而出現重大違反時
(2)不堅持向總部(支部)集中進貨的原則,在規定外進貨,或者不遵照總部(支部)的指導與其他業者進行連續性的交易時
(3)不遵照總部(支部)的更改勸告,或不予以確實的答復時
(4)滯付商品貨款、技術指導費、手續費、負擔金以及其他債務返還,或不遵守支付期限及規定的支付方法時
(5)當總部(支部)判斷加盟店的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或財務狀況明顯惡化,或營業陷入不景氣等不能繼續進行正常的經營時
(6)接受破產禁治產的通告、準禁治產的申述或抵押、臨時抵押,或者與犯罪有關系等,總部9支部判斷其作為連鎖店不合格時
(7)加盟店廢止營業時
(8)有損害作為連鎖信用的言行,或有妨礙連鎖活動的行為 。
(9)因法人的組織、代表者、干部、股東、社員等的變更或合并,使法人實體發生變更,總部(支部)認為其內容不合適時,或者因繼承給財產狀況帶來變化,總部(支部)認為不合適時或者繼承人不是親自經營在沒有得到總部(支部)的承諾將經營委托給第三者的情況時
2、當加盟者適合前款第(4)項或第(9)項時,總部不須任何預告就可以解除本合同 。
第十三條:終結合同的處理
1、解除本合同時,加盟者必須履行以下事項:
(1)立即停止使用“貴州龍里鄧氏辣子雞火鍋系列連鎖店”的徽記以及因合同所行使的權利
(2)立即撤掉或取消總部指定的商店的內外裝修、招牌標志、廣告特等,還要將總部提供或許可的徽記、標志、廣告特等上交總部(支部),所需費用由加盟者負擔 。另外,不得索要其購買設備時所需的費用等
(3)立即返還訂貨簿、商品目錄、價格表,以及其他由總部(支部)配備的文件及一切物品類等
(4)立即清算對總部(支部)及其他關系者的債務 。
2、當加盟者未撤掉取消“貴州龍里鄧氏辣子雞火鍋系列連鎖店”的徽記及標志等時,總部可自行執行,在此情況下,撤掉、取消這些所需要的費用由加盟者負擔 。另外,對建筑物等損傷補修等由加盟者進行并負擔費用 。
3、加盟者即使在解除合同以后,也要嚴守本合同第十六條規定的保密義務的條款 。另外,要保證不得有對 貴州龍里鄧氏辣子雞火鍋系列連鎖店 不利的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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