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鼓勵在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根據實際需要建設或者設置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 。
第二十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指導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做好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鼓勵新建住宅小區同步設置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故障報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電設施 。
第二十九條 電動自行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 。未設停放地點的,電動自行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
禁止在消防車通道、盲道、道路交叉口、鐵路道口以及有關部門劃定的禁止停放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 。
第三十條 禁止在建筑物公共門廳、樓梯間、走道等公共區域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專用通道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 。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規定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
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有關單位履行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
(一)行經人行橫道時未減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未停車讓行的;
(二)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未避讓的;
(三)駕駛人未滿十六周歲的;
(四)十六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載人的;
(五)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安全座椅的;
(六)駕駛人或者乘坐人員未佩戴安全頭盔的 。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50元罰款:
(一)未懸掛號牌的;
(二)故意遮擋或者污損號牌的;
【吉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暫行辦法 吉林省電動車管理規定2020】(三)搭載兩名以上人員的;
(四)牽引動物的;
(五)瀏覽電子設備的 。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電動自行車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電動自行車號牌,處200元罰款 。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變造電動自行車號牌,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電動自行車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罰款 。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駕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有效期滿后仍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罰款 。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有拼裝電動自行車,改變電動自行車出廠時結構、構造,改變電動自行車整車編碼的經營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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