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申請人提供或填報虛假資料或信息申請獎勵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駁回其引才獎勵申請,追回已享受引才獎勵資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自行為被作出處理之日起5年內申請人不得享受我市的人才政策待遇 。
第十五條 申請引才獎勵的單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引才獎勵:
(一)在申報財政扶持資金、各類人才計劃或科技項目,或在從事學術、科技等研究方面存在弄虛作假行為;
(二)存在刑事犯罪記錄;
(三)近3年內有被限制開展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單次罰款10萬元(含)以上行政處罰,或一年內有三次(含)以上罰款1000元(含)以上行政處罰等違法記錄的;
(四)其他不應當享受本細則規定的引才獎勵的情形 。
第十六條 申請引才獎勵的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暫緩享受引才獎勵:
(一)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二)被有關部門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
(三)存在被相關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等失信記錄的;
(四)其他應當暫緩享受引才獎勵的情形 。
如上述情形在《實施辦法》實施期屆滿時仍未消除的,將不再享受引才獎勵 。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引進時間的界定 。人才引進時間以人才在首個我市用人單位繳納養老保險時間,或首次在我市繳納工薪收入所得稅時間為準,兩者時間不一致的,則以較早的時間為準 。
第十八條 本細則所指的屬地,以特色人才繳納個人工薪所得稅屬地,或當前所在單位納稅屬地,或在我市創辦的單位屬地(優先采用繳納個人工薪所得稅屬地)確定 。
第十九條 本細則所指的市屬事業單位,以市財政局確定的名單為準 。
第二十條 引才單位新引進的人才在申請認定評定特色人才過程中,已獲同意可使用其他材料替代特色人才認定評定規定的工作情況材料的,在申請本細則規定的引才獎勵時,可繼續沿用相同類型的材料替代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工作情況材料 。
第二十一條 引進依據《東莞市省級以上人才計劃配套服務實施辦法》(東府辦〔2021〕54號),經市政府確認獲得我市配套服務資格人才的引才單位,參照本細則規定申請引才獎勵 。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獎勵申請需在2025年12月31日前提出 。本細則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直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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